人民网>>新闻中心>>第一解读>>第一解读 2005年05月21日01:23

第一解读:打击官赌:娱乐小赌不算赌

第一解读:打击官赌:娱乐小赌不算赌

编辑:杨文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5月13日起施行。新司法解释对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予以细化,明确了赌博罪的法律界定,对国家工作人员实施赌博犯罪确定了从严从重处罚的法律原则。《解释》对明确界定“聚赌”、从重处罚“官赌” 、严厉打击“网赌”作出了具体规定。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区别赌博罪与非罪的关键是什么?聚众赌博衡量标准是什么?国家工作人员娱乐小赌算不算赌博?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是否算“开设赌场”?《解释》都作了确规定。

  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解释》为何此时出台

 

  禁赌遭遇法律困惑

  从去年开始的禁赌专项行动遭遇法律困惑。比如:组织人员到境外参赌是否犯罪,为参赌人员提供帮助是否犯罪、一般的小额娱乐输赢是否犯罪等。

  全国开展打击赌博专项行动

  两高出司法解释界定赌博罪

区别赌博罪与非罪的关键

 

  是否“以营利为目的”

  构成赌博罪的前提,不但必须具备直接故意的一般主观要件,而且必须具备“以营利为目的”的特别主观要件。“以营利为目的”,指行为人实施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是为了获取数额较大的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行为人获取财物的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抽头渔利,二是开设赌场获取非法收益,三是直接参赌获利,四是组织中国公民赴境外赌博,获取回扣、介绍费等费用。

  行为人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虽然主观上也有为了赢取少量财物的获利成份,但输赢对其无所谓,或者意义不大,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消遣、娱乐,因此,不属于“以营利为目的”。

明确界定“聚赌”

 

  聚众赌博三项标准

  司法解释明确,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303条规定的“聚众赌博”: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聚众赌博三项标准均是累计数量

  该三项标准规定的均是累计数量,凡未经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且在违法或者犯罪行为的追诉时效期限内的,均分别累计计算抽头渔利数额、赌资数额以及被组织的参赌人数。每次被组织参与赌博的人数至少应在3人以上,否则不能称之为聚众。在此基础上,才分别累计计算抽头渔利数额、赌资数额以及被组织的参赌人数。

  累计数量5年内“达标”即构成聚众赌博

  根据刑法第87条的规定,赌博罪的追诉时效期限是5年。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8条的规定,赌博违法行为的追究时效期限是6个月。就是说,行为人未经处罚的聚众赌博行为在6个月之内再犯的,其抽头渔利数额、赌资数额以及被组织的参赌人数应分别累计计算。累计数量在5年之内达到《解释》规定标准之一的,即构成聚众赌博。

从重处罚“官赌”

 

  国家工作人员赌博从重处罚

  《解释》第五条规定了从重处罚的若干情形: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是党政官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等。

  打击国家工作人员的赌博行为适用本条时,应当注意三点:是依照刑法规定,无论任何公民,除了以赌博为业的人以外,其参赌行为一般不构成赌博罪。国家工作人员的参赌行为也不例外。是从行为特征看,国家工作人员因其具有正当合法的职业,因此难以认定其以赌博为业,但可以在符合第一条规定标准时认定其聚众赌博或者开设赌场,从而构成赌博罪;是从追究刑事责任的角度讲,国家工作人员实施赌博罪的,社会危害性更大,理应从重处罚。

  赌博贿赂:必须符合受贿罪和行贿罪构成要件

  一是“通过赌博形式实施行贿受贿”中,行贿人和受贿人均直接参与形式上的赌博;“通过为国家工作人员赌博提供资金的形式实施行贿受贿”中,行贿人不直接参与赌博,只是为受贿人赌博提供资金。无论哪一种形式,受贿人均直接参与形式上的赌博。二是认定赌博贿赂,必须符合刑法规定的受贿罪和行贿罪的具体构成要件,诸如受贿人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行贿人的赌资的行为,或者有非法收受行贿人赌资,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行贿人是为谋取非法利益而提供赌资,等等。

  公务员娱乐小赌不算赌博

  《解释》起草者之一、最高检研究室副主任陈国庆:对于不以营利为目的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既不以行政违法论处也不以犯罪论处。一般来说,对于公务员亲朋好友之间、邻居之间少量输赢的娱乐活动应当和其他人员同样对待。

严厉打击“网赌”

 

  建立赌博网站可认定为开设赌场

  司法实践中,只要查明行为人建立了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赌客投注的,即可认定其属于开设赌场,而无论其发展的赌客数量有多少,赌客投注的次数有多少、投注的资金量有多大。

  组织网络赌博可认定为聚众赌博

  实践中也存在这种情形,即行为人只是利用其获取的赌博网站的账号和密码,组织、招引他人在该账号内投注。对此,如果行为人既没有建立赌博网站,也没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则不能认定其开设赌场;如果行为人符合《解释》第一条规定的前三项标准之一,则应认定为聚众赌博,否则不构成赌博罪。

如何处置“对赌”

 

  《解释》还有漏洞?

  实践中一些赌徒却更青睐两人对赌,而且往往是豪赌。而根据新司法解释,对组织两人进行赌博,即使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远远超过5000元,赌资数额累计远超5万元的赌头,也不能以“聚众赌博”定罪处罚。

  另外,司法解释未解决重“庄家”轻参赌的问题。当前我国刑法打击赌博罪的重点是开设赌场的“庄家”、组织引诱赌博的“赌头”以及“以赌博为业者”,存在重“庄家”轻参赌的倾向。参赌者即使是官员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情节恶劣也不构成赌博罪。

  日前,“官赌”蔡豪文挪用公款300多万元到境外赌博,挥霍一空,却没被判处赌博罪,因为他既不是“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也不是“以赌博为业”,不符合目前我国刑法规定的赌博罪的构成要件。此案明显暴露出我国法律在赌博罪规定上的缺陷,然而新的司法解释却未采取措施补救。

  相关链接:挪用大量公款出境赌博 官赌蔡豪文被判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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