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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2006年1月初,人民网人民热线收到无锡市王丽(化名)来信,反映她在无锡市商业医院做隆胸手术失败,给其身心带来了无尽的痛苦。王丽称,她曾多次找医院和相关部门反映,但均无结果。人民网收信后,立即将来信转发给无锡市卫生局医政处调查处理。1月26日,无锡市卫生局致函人民热线,建议王丽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隆胸纠纷。现将回信发表如下:
人民热线:
2006年1月24日转来患者王某的投诉信收悉后,我局进行了认真的核实,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一、 患者王某于2002年3月18日到无锡市商业医院要求隆胸手术,2005年11月22日到我局投诉,医患双方已于2005年5月23日签定赔偿协议书,我局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二、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法制办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释义,我局接待人员当面告知王某医患双方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应通过三条途径解决争议: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书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申请,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交由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医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的事实,我局建议王某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三、根据国家药品食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亲水性聚丙烯酰胺使用管理的通知》(国药监械(2002)409号)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该产品只限于在具有整形外科手术条件的三甲以上医院使用。无锡市商业医院已停止此类整形手术。
专此报告!
无锡市卫生局(盖章)
2006年1月25日 相关报道: 人民热线:我在无锡商业医院的隆胸遭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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