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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策划:孙志刚之死·舆论·收容的法律问题
策划:廖玒 编辑:张爱敬
新闻源头
| 新闻源头:4月25日,《南方都市报》发表了一篇题为《谁为一个公民的非正常死亡负责》的文章,消息甫一曝出,舆论哗然,并成为当下“非典时期”除“非典”之外另一桩为众人关注的事件。究竟是怎样的一种死亡让如此众多的人同感震惊、愤怒、继而起笔发声?4月26日《北京青年报》刊发的详细报道,让我们能更清楚地了解事情经过——
无暂住证被收容3日后死亡 大学生命丧广州
孙志刚,男,今年27岁,刚从大学毕业两年。
2003年3月17日晚10点,他像往常一样出门去上网。在其后的3天中,他经历了此前不曾去过的3个地方:广州黄村街派出所、广州市收容遣送中转站和广州收容人员救治站。这3天,在这3个地方,孙志刚究竟遭遇了什么,他现在已经不能告诉亲人了。最后有关他的消息是:3月20日,孙志刚死于广州收容人员救治站。
■因无暂住证而被抓不能保释不给解释
孙志刚因为没有暂住证而被带到了黄村街派出所。孙志刚在电话中让成先生“带着身份证和钱”去保释他,于是,成先生和另一个同事立刻赶往黄村街派出所,到达时已接近晚12点。但出于某种现在还不为人所知的原因,成先生被警方告知“孙志刚有身份证也不能保释”。在那里,成先生亲眼看到许多人被陆续保了出来,他先后找了两名警察希望保人,但那两名警察在看到正在被讯问的孙志刚后,都说“这个人不行”,而原因则没有解释。
■尸检结果表明死因死前几日曾遭毒打
医院在护理记录中认为,孙是猝死,死因是脑血管意外,心脏病突发。而法医的尸检结果表明:孙志刚死亡的原因,是背部大面积的内伤。尸检时,孙志刚肌肉内大量的血块竟让尸检医生吓了一跳,“惨不忍睹!”。按法医的说法,孙志刚体内的大出血,是被钝物打击的结果,而且不止一次。“一次打击解释不了这么大面积的出血。”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法医在看完尸检结果以后说。
声音:
“孙志刚非正常死亡”事件经媒体曝光后,如响雷炸开,各方媒体纷纷发表评论,网上言论更是多如潮水。义愤填膺者有之,为孙志刚之死鸣不平,强烈要求严惩凶手有之,而这各种各样的声音经归纳汇流,我们看到,它只要指向了三个方面,特别是随着事件披露后多日无下文,疑惑、无奈的情绪开始蔓延,第三种声音越来越大——
| 一、谁来监督警察?
根本没有违法责任追究制度?
处女卖淫、军嫂卖淫、少女带着手铐讨说法等等稀奇古怪的警察严重违法的案件接连产生,与孙志刚致死,实质上都说明了一个问题,这就是执法者根本没有受到法律的任何监督和制约,根本没有严厉的违法追究制约机制,根本没有违法责任追究制度。正因为如此,警察成为特殊的执法阶层,执法犯法,在这些警察眼里,是无所谓的事情。这些警察的严重违法,一句话就是为所欲为,无所顾忌。他们不是在执法,而是在严重的践踏法律,践踏公民最基本的生命权。 对于警察执法缺少最起码的约束机制,这是根子上的问题,是体制的问题。警察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安定、政治稳定、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保障工具。因此,建立健全警察执法监督约束机制,应该是当前的一项极其重要任务。
警察权,公权制约的重点防范对象
因此,负责刑事民事交通的无论那一类警察,都必须依法执行,他们的行为必须是属于他们的合法职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如果是超越职权范围进行其他活动,或滥用自己的职权,侵犯国家和群众的利益,事前公民有权利反对。警察权是公权制约的重点防范对象,如果警察权力不得到控制,今天一个大学生的不幸,就可能是我们明天其中一员的不幸。在正当的法律责任追究之后,人民群众还应当看到警察所属的公安部门的行动与态度。以及我们的法律,如何健全对警察权的监督与控制。 |
二、暂住证里有多少人性、尊严?
我们暂住在这地球上
暂住证一直是困扰广大外来务工者的问题之一。在大城市对流动人口实行暂住证管理也有其一定的科学意义,但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健全,各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相对严格,暂住证越来越失去其实际意义,在一些城市,办理暂住证只不过是一种形式,甚至闹出了不少笑话,比如游客被收容遣送。最近有媒体报道,居民在办理户口迁移时,不必重新换领身份证,也就是说,在全国范围内,身份证都可以作为公民的合法身份证明,那么,除每年交纳五元管理费之外,其他时间基本都处于闲置状态,但还必须每天随身携带的暂住证还有存在的必要吗?换言之,即使暂住证有存在的必要,我们也非得必须一年365天日夜将其作为身体的一部分,并且用它——一个价值五元钱的小本本来维护生命的尊严吗?
暂住证带来的歧视、恐惧与无奈
暂住证实际上还是当地政府控制外来人口进城数量和服务工种,从而保护当地人就业的一种手段。但各地近十年来的用工管理实践表明,劳动力作为市场经济要素资源,受市场价值规律的影响远远大于政府职能部门的调控努力。一些专家认为,暂住证不见得是现阶段对外来人口进行管理的最好模式,因为它已经显露出不科学、非人性化的很多缺点。 |
| 三、谁对孙志刚之死负责?会不会石沉大海? |
孙志刚之死的“后续报道”会不会不了了之
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就是,我们曾经有过太多“不了了之”、没有下文的“教训”。我一直在想:为何这些本该追踪的新闻,最终没了“下文”,没了结果?这里面究竟是什么因素导致如此?如此不了了之,是对读者的愚弄,还是媒体自损公信力?笔者愚钝,一直想不通,且越想越糊涂:是事件本就不了了之,所以,媒体也就不了了之?抑或是媒体受到什么压力,而被迫不给予报道?又或者,受害人与责任人暗地里“私了”,媒体不方便报道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又或者事件本身已非吸引眼球的热点,而被媒体忽略?又或者有人在为一些部门“包庇”、“护短”?……反正,看新闻,很多时都有这种令人气短又无奈的事。
不仅仅要还死者一个清白
出了这样的恶性事件,上级部门却还要千方百计地加以庇护,我们法治社会的建设将要靠什么来保障?没有制约和监督的权力是个危险的“炸弹”,它会时不时地突破自觉的“堡垒”而发挥杀伤力。我们不仅仅需要还死者一个清白,需要对草菅人命者绳之以法,还要完善我们的监督制约机制,不能让权力像脱缰的野马似的一再地被滥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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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进展:在大学生孙志刚命丧收容所一月多月的时间中,没有一人出来说明原由,也没有一人出来承担责任,就活生生地干耗着。4月25日经媒体曝光后,或许是迫于舆论的压力,事件终于有了转机,广州市公安局成立了专案组进行调查。但据5月1日《北京青年报》的报道:调查结果却让人大失所望——
大学生命丧收容所 与警察无关
4月29日,记者以市民的身份打电话向黄村街派出所了解情况,一名值班警察说,调查结果确实已经出来,打人者不是警察,打人地点也不是在派出所,正式的调查结果一周内就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他没有透露打人者和具体地点。而广州市民政局事务处谢处长则对记者说,根据他们的调查,收容所方面也没有问题。广州市脑科医院赵院长拒绝接受采访,表示“没什么可说的,有事找卫生局”。
声音:
如果说先前,大家对案件真相是否能大白于天下开始渐有怀疑,不抱信心时,那么这一调查结果的透露,无疑反而坚定了公众的决心:强烈要求水落石出!惩处凶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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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志刚案,是谁在“装聋作哑”?
对于孙志刚之死,面对着孙志刚家人那焦急的心理,那么多人“装聋作哑”,他们其中也有人是有苦衷的,他一怕自已站出来主事,会得罪那些手握大权者的后台,直截了当地影响到自已的仕途,所以没人愿意站出来为孙志刚这样的老百姓说话;二怕自已没有后台、背景,出头的椽子先烂。所以没人愿意站出来为孙志刚这样的老百姓说话;三怕那些被自已得罪的人背后给自已捣乱,跟自已的老婆孩子亲属朋友找麻烦,让你后院失火,所以没人站出来为孙志刚这样的老百姓说话。在这些人心目中,个人的利益被摆到了高于一切的位置,什么正义、公正、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统统都被抛于九霄云外了。而正是有那么多为官者“装聋作哑”,才使孙志刚之死被久拖不决,事到如今还没有说法也就不足为奇了。
我们在弄明白了存在于一些为官者之中习以为常的“装聋作哑”这种毛病的病根之后,对于孙志刚之死为什么会落得如此结局也就心知肚明了。当然,对于这种“装聋作哑”患者病入骨髓、病入膏盲拿什么来治,还是请大家想办法,不然像孙志刚之类的冤屈恐怕就会不了了之,石沉海底了。 |
从孙志刚死亡一案,再开上一刀吧!
千万不能忽视在警察部队内部存在的阴暗面。人们说,聚沙成塔,不一个一个认真解决,认真而又严肃地处理这些阴暗面,小片的乌云,也有遮住太阳的时候!难道轰动一时的“孙志刚案”,他被公安人员折磨而死在“收容所”里,“当地有关部门的尸检结果表明,孙志刚曾遭毒打”。难道你们公安部也充耳不闻吗,新一届政府的新上任的公安部长也不会如此消息闭塞吧?! 你们还天天看看报纸吗?还看看《人民网》的“网友热评”吗?如果看了,你们也应该有所反应吧?或者你们就没有看看,那就应该接触接触这些来自人民百姓的心声吧,或许能够从中获得政治营养和战胜腐败的力量。
我们党推行政治文明,就从孙志刚死亡一案,再开上一刀吧!不要叫关心此案的广大群众长时间翘首以待,不要叫关心我们党的政治文明和反对腐败斗争进程的人民群众翘首以待了!就再从孙志刚死亡一案,开上公安部门内的腐败一刀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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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进展:据5月13日的报道,孙志刚被打致死案终于有了切实进展——
中央和广东省委领导高度重视 13疑犯被缉捕
孙志刚被敌意伤害致死案发生后,中央和广东省委领导高度重视。中央政治局常委、政法委书记罗干,中央政治局委员、书记处书记、国务委员、公安部长周永康,中央政治局委员、广东省委书记张德江多次作出重要批示,明确指示要坚决依法彻查此案。近日广东省委常委召开专门会议,听取了孙志刚一案侦查情况的汇报并进行研究,要求坚决彻查此案,依法严惩凶手,维护法律尊严,维护公民合法权益,还孙志刚及其亲属一个公道。公安部对此案进行了专题研究并派出工作组到广东帮助指导查办此案。
据公安机关披露,将组织8个追捕小组开展缉捕工作,至5月12日止,已有13名疑犯被缉捕。
声音:
这的确是一个可喜的令人倍感欣慰的消息。人民网网友“默客”发来道歉的来稿,为在这之前他为“孙志刚案”的轻率论断道歉(见《孙志刚之死的“后续报道”会不会不了了之》),为“孙志刚一案能够引起中央高度重视,案情侦查已取得突破性进展,并抓获全部犯罪嫌疑人”而感到欣慰。与此同时,我们也欣喜地看到,在这一可喜消息的背后还有很多隐忧的声音:我们的公众更理智、更冷静了——
| 由“孙志刚案”看“批治”
笔者之所以要多此一问,一方面感动于中央和省市领导作出这一系列指示的出发点:一定要依法从严惩处凶手,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还孙志刚及其亲属一个公道,另一方面则忧心于这样一个事实:“批治”大于法治。
考察一下孙案中两个阶段的领导批示很有意思,先是广州市的媒体接到某上级部门的指示,停发有关孙案的后续报道和评论,按此推理,孙案怕未有今天的结果,后来在中央领导的批示下,孙案的查处工作才得以深入。同是领导批示,但精神实质有别,价值取向不同,相同一点的是,上级指示总是压倒中级或下级指示,这就是“批治”的特点,也即是人治社会的特点。幸亏此次上级领导的批示支持了正义,否则,后果难料。“批治”存在的隐患,或说危险性就在于此,万一领导偏听偏信或出于私利,就有可能制造冤假错案。 |
广州警方“抽调精兵强将”的背后
以保护人民、打击犯罪为已任的公安机关,此前他们在干什么?为什么在案发后他们不及时抽调精兵强将?人们也无法推测此案的背后,到底是在办人情案,还是在一味地掩盖真相,维护所谓的警察形象还是某些人的一已之利?为什么对此前各级办案人员直至有关公安厅局长在公民被无辜打死,玩忽职守只字不提,反而急于表功,仿佛一夜之间,他们倒成了追捕的有功之臣。
当初的懈怠不但没有反省,反而在“加大办案力度,抽调精兵强将”的字眼面前,被掩盖了;玩忽职守、效能低下的机关和官员,不但没有被追究,倒是在“抽调精兵强将,犯罪嫌疑人全部被公安机关缉捕归案”的新闻下被淡化了。这不能不说是一种纵容,甚至是屡屡发生此类事件的原因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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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中央和有关领导的重视下,我们相信,“孙志刚案”终有水落石出、真相大白的一天。我们翘首已待。而在整个事件背后,我们的公众也由最初的愤慨、讨伐以及情绪的简单宣泄而渐渐变得沉静、理智,开始了更深层次、更进一步的思考——关于收容的法律问题思考。5月15日,人民网发布《从孙志刚案看有关收容的法规违反《立法法》》一文,5月16日,《中国青年报》报道了三博士上书人大,认为《收容遣送办法》有违宪法的消息,人们开始把对事件的思考付诸到行动中去,这罕有先例——
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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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孙志刚案看有关收容的法规违反《立法法》
(人民网 5月15日)
依法行政的前提就要求立法机关积极作为,对于法律进行及时的废改立,使得有法可依。《立法法》规定了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必须制定法律,而事实上《行政程序法》尚在讨论中,而有关行政强制措施的单行法律也未起草,立法的不协调制成了法制的混乱,而这样的局面是最易伤及仰仗法律保护的弱者的。
不可否认,法治国家也需要强大的行政对社会进行良好的管理,但是理性的政府行为必须遵守正当程序。则要求尊重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并极力的保护。而孙志刚的各项宪法权利为何不敌一个行政法规,就是因为执法者将其看成了一个只有义务没有权利的客体,其既不可以得到律师的帮助,也没有能够得到法官和检察官的司法救济,而事实上一人与强大的行政机关对峙,实力悬殊,最终不明不白的死亡,也许就是缺乏正当程序的必然结果了。笔者认为,即使因为某种特定的需要,法律必须限制某一类人进入某个地区,至少应该给其程序上的正义,让其得到律师的帮助,让其得到司法机关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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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的法律问题
(人民网 5月19日)
收容的法律困境是明显的。综观各种收容的规定,最高效力便是国务院1982年5月12日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国务院1991年发布《关于收容遣送工作改革问题的意见》,前者为行政法规,后者为行政决定。
2000年7月1日施行的《立法法》第八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第九条规定: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根据《宪法》及《立法法》的规定,行政法规不得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都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国务院及各部门关于收容的行政法规、规章、决定、命令等,已构成对《宪法》及《立法法》的事实性违反,应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员、国务院改变或者撤销。 |
行动:和一般的公民向人大常委会提出制定、修改法律的建议不同,这份公民建议书非同寻常之处在于,是公民依照《立法法》规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对有关法规进行违宪审查的举动。 可以说,这份薄薄的公民建议书,以民间形式启动了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违宪审查权的程序,罕有先例。
5月16日《中国青年报》:三博士上书人大 认为《收容遣送办法》有违宪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8条第2款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第90条第2款规定,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同宪法或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 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
我们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认为国务院1982年5月12日颁布的,至今仍在适用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与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相抵触,特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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