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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06月20日


民政部就63个社团被注销作出解释
注销社团不属行政处罚

  本报综合新华社消息  昨天,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负责人就民政部注销63个社会团体一事重申:任何人不得再以这些社团的名义开展活动,否则,有关部门将按条例规定依法查处。他解释说,这些被取消活动资格的社团在规定重新登记的期限内,大多数没有提出申请,还有一部分不能提交完整的申请文件,也有部分是在社会上招摇撞骗遭投诉而被取缔。
  这位负责人说,社团如果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自1999年10月26日起,即条例颁布1年后,它们的社团法人资格已不存在,民政部这次宣布不予重新登记并不是一种处罚,发布公告只是依法将这个信息告知社会公众。但宣布不予重新登记后,如果社团仍继续开展活动即属违法行为,民政部门将依法给予惩处。
  根据《条例》规定,以处罚的形式取消社团的情况有两种,一种叫撤销登记,是民政部门对违法社团的行政处罚行为;另一种叫取缔,是民政部门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社团行使行政监督管理的行为。

    《京华时报》(2003年6月20日第A0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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