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权”概念的定义,历史上颇多。能否正确理解人权含义,不仅关系到对国际社会
人权领域争论焦点的认识,而且关系到人权保障制度的设置和完善。
“人权”概念的内涵:人生存和发展的自由度。
“人权”指的是人的权利。权利是一种文化现象,它标志着人们可以、能够或实际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自由度。人之所以为人,就在于他具有为其他生物所没有的特有的理性和社会性,而这种社会性和理性是与人的尊严、价值和地位联系在一起的,后者是一个人得以在社会中生存和发展所必不可少的条件。一个没有任何尊严、价值和地位的人,很难说他是存在于社会中,只能说他是处于社会外,或说实际上他并没有被视为同类,即被作为与其他人同样的“人”看待,而是被视作一种不值得同等对待的异类,即不是人。而“人权”就是能使自己成为人、能使一个人成为人的权利。在历史的演变过程中,凡是与人的尊严、价值和地位相关的权利都逐渐地转为“人权”的重要内容。
“人权”强调的是人在其生存和发展中依其自然性和社会性所必不可少的权利,它是人的自然性和社会性、个体性和群体性的统一。
这有两层含义:一是个人在其生存和发展所必须的条件中是自主的,二是个人在其生存和发展所必不可少的权利中与他人是平等的。
换言之,自主性和平等性是人权的基本特性。从历史上看,人权从来就不仅仅只是个人的事,它的存在形式或状况及其实现方式是特定生产关系和社会制度的体现。
权利———人权———法律权利———公民基本权利是一些依次相包容的、具有属种关系的概念。由于“人权”概念比法律权利概念更为宽泛,所以就人权保障来讲,其范围远比公民法律权利或基本权利的保障更为宽泛。值得一提的是,由于公民基本权利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许多时候论及公民的人权保护,实际上指的就是国内公民的基本权利保护,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说,“公民基本权利”又与“公民基本人权”同义。
人权的分类:个体人权、集体人权和国家权利。
“人权”可以依据不同的标准分类。如,可以依主体分类为个体人权(公民权利)、集体人权(一般社会群体权利和民族自治权)和国家权利(主权);可依内容分类为生存权、政治权利和经济、文化、社会发展权。
人权主体主要是个人,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个人生活在群体之中。一方面,群体是个人权利实现的障碍之一;另方面,个人权利的享有又往往依赖于群体权利的实现。当个人所置身的群体(如家庭、社会团体、经济组织、民族)的权利不到位或被剥夺时,该群体内的每一个成员的权利也可能因此而处于被剥夺或威胁状况中。
所以,对群体权利或集体人权的保障,对于个人人权的实现具有重要的意义。
从严格意义来讲,集体人权包括一般社会群体权利(如家庭、社会团体、经济组织的权利)和民族自治权。主权又称为“国权”(邓小平语),它一般被视为是“人权”的对立物,但是,主权的主体是国家。
国家不仅是特定群体(或民族)的放大,而且在国际社会中是作为个体(某个国家),也即作为国际大家庭的一个成员而存在的。保持对内的权威性和对外的独立性是国家主权存在的前提。在国际社会中,任何一个国家都是本国人民在国际社会中利益的代表,它是一种人格主体,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讲,主权与“人权”不应该是对立的,至少它们的对立不是绝对的。在许多时候,非法地侵犯一国主权就是侵犯一个人格主体,就是侵犯国家的权利,其后果往往是其公民人权大面积地被践踏。因此在现代社会许多人都赞同这种观点:在国际社会中,一个国家保持其独立、自主和统一的权利,是该国公民基本权利实现的基础和保障。
这就是说,国家是“人权”主体的一种特殊形式。
主权和“人权”关系上的理论混乱在于混淆了两个问题:一是“人权”应当受保护,即受保护的必要性;二是“人权”在什么情况下不再被保护,即“人权”受保护的界限。
包括个体和群体在内的主体人权的保障是有条件的,任何主体人权的享有都有其界限———都只能在界限范围内享有其自由,一旦越界,其越界行为便被否定。这里被否定的不是主体的“人权”,而是主体的越界行为。国家是本国人民在国际社会中利益的代表,一旦它对内不再保护本国人民的利益,对外不再代表和表达本国人民的利益,它作为人权主体的资格就将被限制,就像个人行为一旦越界,其作为人权主体的资格就将被限制一样。
就个体人权而言,又可依层次分为两类:(l)基本权利,包括一般基本权利和其他基本权利,前者如尊严权、人格权和精神自由等在任何时候都不可被国家或他人剥夺的权利,平等在这里具有绝对的意义;后者如人身自由、政治权利和政治自由、财产权等可以在一定条件被所限制或剥夺的权利,平等在这里只具有相对的意义;(2)特殊权利,即处于特定人群体(如老人、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军人、华侨归侨侨眷、人大代表、战俘、受刑人等)的公民的权利,他们除了享有所有公民普遍的基本权利外,还有一些需要特别强调的基本权利。宪法之所以特别提出这些人群体的基本权利,原因在于,如果不加以特别强调,这类特别群体的权利是很容易被人们所忽略或受到侵犯的。
(摘自《学习时报》)
《人民文摘》 (2004年 第四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