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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页 > 人民日报海外版 > 第四版 要闻·社会 2000年12月11日
最高法院就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案作出司法解释
公布“情节特别严重”数量认定标准



    据新华社北京十二月十日电  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或出售一头大熊猫,将依刑法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论处,按照刑法规定将“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为依法惩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作出的司法解释中规定的。这一司法解释附表公布了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案件“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数量认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附表所列“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数量标准一半以上的,将按分别“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论处。
    按照这一司法解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均属于刑法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这一司法解释还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价值在十万元以上,或非法获利五万元以上的,将按“情节严重”论处;价值在二十万元以上或非法获利在十万元以上的,将按“情节特别严重”论处。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
    最高人民法院还规定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所列的非原产于我国的野生动物“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参照这一司法解释以及附表所列的与其同属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认定标准执行;没有与其同属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参照与其同科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认定标准执行。
    据悉,该司法解释将于十二月十一日起执行。
    《人民日报海外版》 (2000年12月11日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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