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舟
报载,广东某影业公司欲投拍一部电影,取名为《新刘三姐》。这一片名颇令人想起上世纪六十年代轰动国内外、而今已成为国产电影经典的《刘三姐》。此《新刘三姐》是彼《刘三姐》的续集或重拍?非也。《新刘三姐》是一部现代题材的电影,叙述一位“现代的思想超前的”女孩“刘三姐”两度逃婚,“敢爱敢恨”,与那部经典《刘三姐》实风马牛不相及。然而该公司却邀请经典《刘三姐》中刘三姐的扮演者黄婉秋在《新刘三姐》中饰演角色,遭拒绝后仍对外宣称黄婉秋将参演云云。 《新刘三姐》首先遭到原先流行于广西的彩调歌舞剧《刘三姐》主笔之一古笛的质疑。古笛在致媒体的一封信中称:拍片取名《新刘三姐》是一种“巧取豪夺”、有悖商业道德的行径。因为只要稍有历史知识的人都知道,“刘三姐”这个品牌是壮乡这片充满神奇色彩的歌海孕育出来的优秀文化代表,是有强烈地域特征和生活特征的美好形象。如果谁为了借用品牌赚钱,今天冠以《新刘三姐》,明天又冠以《靓阿诗玛》,他的“拿来主义”来得轻巧,可就是不管别人受得了受不了。别以为有商业头脑就可以无限投机取巧,要知道如果人们的感情受到伤害,那么他将吃不了兜着走。黄婉秋在接受采访时也抨击拍摄《新刘三姐》是制作人搭名片及她个人之名搞的一个商业炒作,是浪费国家钱财的行为,与真正的艺术创作格格不入,是一种“不伦不类的东西”,“是在糟蹋曾经脍炙人口的艺术精品”。 那家影业公司的老板在获悉上述非议后表示,热爱刘三姐的人们不会跟他打官司,因为虽然已经有人叫“刘三姐”了,难道就不允许第二个人叫“刘三姐”吗?不能片面地理解“刘三姐”的署名问题。 如果将以上的争端作一归纳,不妨说反对方的意见主要涉及的还是艺术和道德范畴,即拍摄《新刘三姐》在艺术上是不严肃的,在行为上是不合乎道德规范的;而影业公司的老板则谈的是法律问题:你叫了刘三姐,我就不能叫了吗?法律上有这样的规定吗? 笔者法律知识浅薄,不知现行法律是否对这样的问题有所规范;而关于《新刘三姐》之争的报道中还同时说,“据法律界人士透露,有关民间文艺的版权归属问题有关部门正在商讨”。如此言不虚,那么如何对待这类问题看来仍是法律的一个盲点。笔者认为,即使法律奈何不了《新刘三姐》,也不等于它是无可指摘,可以任其大摇大摆招摇过市。法律再完备也不是万能的,不可能包罗万象。对人类行为包括艺术创作的制约,除了法律,还有道德规范。显然,《新刘三姐》是利用了经典《刘三姐》这一品牌的,否则,它为何不叫“刘二姐”、“刘四姐”之类,又为何还想到要请饰演过刘三姐的黄婉秋去“参演”,难道这是“巧合”?别人千辛万苦、流汗流泪甚至流血(想想《刘三姐》在“文革”中的遭遇)创造出来的艺术品牌,是不能轻飘飘地“信手拈来”,为所谓“创作”(姑且称为创作而不是“赚钱”)服务,在道德上也是不能那么理直气壮?而艺术的内涵与真善美是分不开的,“善”(道德)受到了损害,真与美恐怕也就成为水中月、镜中花了。如此,那《新刘三姐》编得再高明,也已是“先天不足”,其艺术价值会大打折扣。 艺术创作是一项严肃的、耗费心血的艰苦劳动,任何投机取巧、巧取豪夺的行为与艺术的宗旨都是背道而驰的。以非法非道德手法炮制出来的“艺术”而能登大雅之堂,而能有益于世道人心,几稀矣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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