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 人民日报海外版 > 第九版 跨国企业周刊 2001年05月25日

外企有权解聘工会主席吗(记者专访)
——访西科姆(中国)有限公司


    本报记者  王丕屹

    外企有权解聘工会主席吗?最近,西科姆(中国)有限公司终止其工会主席劳动合同这一事件,引起广泛讨论和关注。
    西科姆(中国)有限公司是日本独资企业,该公司2000年12月31日与其尚在任期内的工会主席李东亚终止劳动合同。就此事本报记者走访了西科姆(中国)有限公司以及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工会。
    西科姆株式会社是世界500强企业,其中国公司主要经营电子保安业务。1995年,公司成立工会,李东亚当选为工会主席。1998年4月13日,公司工会进行换届,李东亚经工会代表大会选举、上级工会批准,再次当选为工会主席。工会法规定,工会主席任期为3至5年。而李东亚与西科姆公司签订的最后劳动合同为2000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李东亚于2000年11月23日接到公司的书面通知说:“公司与您的劳动合同将于2000年12月31日期满,由于公司目前的状况,公司不能与您续签劳动合同……”李东亚的劳动合同虽然到期,但是李东亚的工会主席的任期还没有满。
    西科姆(中国)有限公司不认为自己有违法行为。他们坚持,终止合同与调动工作是两码事。公司的这种做法完全符合中国的《劳动法》和有关部门规章的规定。
    不过,在记者的采访中,西科姆公司一直没有提及《工会法》中有关保障工会主席职权的条款。
    但是记者从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工会了解到,西科姆公司的做法不符合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在给北京市总工会“关于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职期间如何执行劳动合同等问题的复函”中指出,“劳动合同应能够保证工会主席、副主席履行其任职期限内的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的同意。’此规定是保障工会主席、副主席在在职期间内,依法履行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职责的法律保护措施,防止因工作岗位的变动而无法行使其法定的权利。这些法律也应该适用于已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但任期未满的工会主席和副主席,企业不应终止其劳动合同。”
    《人民日报海外版》 (2001年05月25日第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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