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 人民日报海外版 > 第二版 经    济 2002年07月18日

依法处理劳动纠纷(好望角)



    李永文

  企业开除严重违反规定的员工本是常有的事,但由于许多企业开具的处理意见书中使用的是人力资源部门的印章,而不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印章,结果被劳动仲裁部门认定为无效;用人单位变动员工工作岗位未进行转岗培训,被员工拒绝从而引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因为用人单位没有履行相关程序而认定其决定无效。
    重庆市从事劳动争议仲裁的工作人员指出,上述现象在国内许多企业都存在,企业在处理劳动纠纷、争议时应依法进行,否则将会形成无效处理意见,无法及时处理犯错误的员工,还白白浪费了精力和时间。
    目前相当多的企业在处理劳动纠纷、争议过程中没有注意相关规定,留下了种种法律“漏洞”,在劳动仲裁中处于被动。比如较常见的劳动争议处理书中的印章问题,许多企业使用的是人事部门的印章,由于人事部门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承担民事责任,无法成为诉讼主体,这样的处理书显然无效,但这么一个简单的问题竟然被相当多的企业忽略。重庆有一家大型国企,劳动争议处理书都由人事部门盖章,如果被处理员工针对这一问题申请仲裁,企业必败无疑。
    除了印章问题外,企业在处理劳动纠纷、争议过程中容易忽略的法律问题还有:处理员工没有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处理证据不充分,缺少有力证明;忽视处理时效性规定和处理书送达手续不完善等,以上任何一个方面的疏忽都可能导致企业处理意见无效。
    有关人士认为,企业处理劳动纠纷、争议留有法律“漏洞”的现象说明,企业处理员工存在随意性,没有充分重视员工的辩驳权利,以为劳动纠纷争议处理仅是企业内部管理问题,而没有意识到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程序严格执行。企业如果继续忽视这些问题,被处理员工依据法律规定要求仲裁,不仅人力资源管理无法正常进行,而且企业的声誉形象也会受到损害。
    《人民日报海外版》 (2002年07月18日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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