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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0月24日


徐州教授告官案再犯梗阻(徐州教授告官案连续报道八)
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本报讯(记者  许尽义)  备受关注的徐州教授王培荣诉徐州市人民政府、徐州市公安局、徐州市物价局、江苏省徐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五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附带赔偿一案终于有了结果。昨日下午,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开庭审理终结。主审法官向原告送达《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王培荣的起诉。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王培荣起诉的理由是: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的管辖异议不符合共同诉讼的条件。
  2003年7月7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此案,于7月23日向原告送达了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次日向五被告送达原告的行政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8月18日,因管辖权异议之特定事由裁定中止本案诉讼,后于9月30日书面通知本案当事人恢复诉讼。法院认为,对原告王培荣在起诉前向有关行政机关举报的风华园一期住宅单元防盗门是假冒、“三无”劣质单元防盗门问题,具有查处假冒、三无劣质产品相应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应积极核查、处理。但是,原告王培荣用一份诉状在一个案件中一并诉徐州市人民政府、徐州市公安局、徐州市物价局、江苏省徐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五行政机关不履行查处伪劣单元防盗门法定职责附带赔偿,属不当行使诉权行为。因涉诉的五被告各自的法定行政职责不同,且五被告之一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在南京市,其在法定期间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为此,法院两次告知原告应分别起诉,但原告仍坚持在一件起诉状中一并起诉本案涉诉的五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附带赔偿,对原告不当行使诉权的行为,法院依法不能强行纠正。故裁定驳回原告王培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承担。
  教授诉市府等五行政机关不作为案审理终结,收到《行政裁定书》的王培荣对此感到“失望”。他认为:9月30日法院恢复审理,《通知书》上明明写着“中止原因”(管辖异议)已消除,而昨日法院送达的《行政裁定书》又以管辖异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王培荣的起诉,是出尔反尔。且单元防盗门属于不动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王培荣向记者表示,尽管他诉徐州市政府等五被告行政不作为案阻力重重,进程十分艰难,但他决不放弃。王培荣和支援律师团的崔武律师昨晚致电记者称:将很快上诉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南时报》 (2003年10月24日 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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