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 邹云翔
深圳对于犯罪嫌疑人戴头套的做法得到了一片叫好之声,其实我感到如此做的必要性并不大,我们知道刑事诉讼程序讲究公开和透明,有关庭审也是公开审理的,因此除了一些涉及隐私和国家秘密的案件,我实在看不到戴个头套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有多大的必要。相反我感到有必要戴头套的却是那些执行押解任务的法警。 我们知道接受审判的是犯罪嫌疑人,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具有了不可替代性,其个人特征是审判的理由之一,既然在公开审理的过程中被告人不能戴着头套,因此我感到在押解过程中戴不戴头套本身也是个无关大局的事,只要将车玻璃换成不透明的就行了。 而对于执行押解乃至强制措施的法警,他们的个人特征与任务的完成并没有关系,在庭审过程中他们纵然戴着头套也不会影响审判,也就是说他们具有可替代性,甲法警和乙法警执行任务并没有区别。而笔者认为,为了诉讼的顺利,也为了执庭法警自身的利益,执庭的法警在执行任务时应该戴着头套,这是因为他们代表着法律,而他们个人是谁,对于诉讼并不重要,头套隐去了他们个人的特征,体现的正是法律的尊严。 同时,虽然法警代表着正义,但是他们也是有血有肉的个人,他们也会感受到压力,让他们直面着大众无疑会增加他们心里的焦虑。戴着头套,也会使他们的个人特征不会为不应该知道的人知道,避开公众注视从而避免成为坏人打击报复的对象。这样的设计无疑也是以人为本、尊重人内心感受的体现。因此,国外押解人犯的法警,甚至特种部队出动打击犯罪多是头戴头套的。 隐去个人特征罪犯就不能成为罪犯,而隐去执法者的一些个人特征,其仍然为执法者。我们当尊重执法者本人的权利,而不能让他们受到过度的压力。因此我想深圳是不是将头套戴错了?我感到理应戴头套的是法警而不是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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