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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06月06日
南丹“7·17”矿难一批责任人被一审判决
本报南宁6月5日电 今天上午,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南丹“7·17”矿难事故有关责任人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原南丹县委书记万瑞忠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原南丹县县长唐毓盛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原南丹县委副书记莫壮龙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万元;原南丹县副县长韦学光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4万元。
另悉,对广西南丹“7·17”特大透水事故系列案件中涉案的黎东明等24名被告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依法于近期作出一审判决。
《人民日报》 (2002年06月06日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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