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 人民日报 > 第二版 国内要闻 2003年01月04日
高法公布审理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司法解释
杜绝债务人逃债

  本报北京1月3日讯  记者石国胜报道:从2003年2月1日开始,那些企图借助企业改制而恶意逃债的债务人将再难以达到他们的目的。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从财产法律责任上杜绝了债务人逃债。
  一些地方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债务人借企业改制逃债的现象较为突出。通常表现为,债务人借企业改制将原企业优质财产移转到新组建的公司中,而将债务留在原企业,用以对付债权人。其后果是,非法减轻或者免除债务人的责任,从而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为有效制止债务人借企业改制逃债,有必要从财产法律责任上破除债务人逃债的幻想,杜绝债务人逃债。因此,针对债务人借企业改制逃债的这一情况,该司法解释规定,企业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而将债务留在原企业的,对原企业的债务,由改制后的新设公司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该司法解释还对关于企业改制后债务承担的一般原则、公平解决企业改制中隐瞒或者遗漏债务的承担问题、非政策性企业债权转股权等问题作了规定。该司法解释自2003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
    《人民日报》 (2003年01月04日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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