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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法律顾问展曙光律师为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医院有不可逃避的责任
  2005年06月09日 【字号 】【留言】【论坛】【打印】【关闭

  李美蒙受了肉体上和精神上的巨大损失,她能否拿起法律的武器为自己讨还公道?记者就这一问题咨询了本报常年法律顾问展曙光律师。展律师明确指出:在李女士与医院、孙某的纠纷中,医院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孙某本人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医院在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孙某或孙某所在的合作方追偿。
  展律师就上述观点向记者详细地进行了法律解释:首先,医院应该承担赔偿
  责任。从医院方面的陈述来看,医院与孙某所在单位曾经是合作关系,在李女士做手术的时候,这种合作已经终止。但是,在合作关系终止后,医院却听任孙某及所在的合作方继续用该院美容中心的名义做广告、继续使用原来的医疗场所和医疗设施“行医”,而未采取有效手段予以制止,这就使得不知情的李女士有充分理由相信:孙某就是该医院的医生,她本人所接受的也正是该医院的医疗服务。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精神和《合同法》第49条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因此,因事故所产生的赔偿责任、行政责任都应该由医院承担,这也就是法律上所说的表见代理。李女士只要能证明确实是在该医院做的手术即可。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证据不见得是当事人孙某的陈述,其他如证人证言、病例、物证等都可以作为证据。
  其次,如果孙某没有行医资格,则构成非法行医罪,应该承担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336条的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应该追究孙某本人的刑事责任。
  第三,医院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利向孙某或其所在单位追偿。如果医院确实是代人受过,可以在向李女士作出赔偿后,继续向责任人追偿。
  作为《健康时报》的常年法律顾问,展律师强调:“维护消费者的健康权益,是《健康时报》与本律师义不容辞的职责,本律师愿为受害者提供义务法律支持,不讨回公道,决不罢休!”

    展曙光,北京市京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注册企业法律顾问。
  曾任特大型国企法律顾问多年,现主要从事公司企业法律业务及消费维权等相关业务。
  联系电话:010-51112233


    《健康时报》 (2005年06月09日 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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