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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页 > 市场报 > 第三版 财经报道 2000年12月15日

铁路货运业正式向外资开放
外经贸部铁道部作出有关规定

  本报讯  日前,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铁道部联合发布今年第4号令,允许外国投资者以合营方式,包括合资、合作两种方式在中国设立中外合营铁路货运公司。
    根据有关规定,申办中外合营铁路货运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必须是从事货运业务10年以上的货运公司,并具备较强的资金实力和良好的经营业绩。中方主要投资者必须是从事货运业务10年以上的铁路运输企业。在中国政府规定期限内,中方投资股比例不得低于51%。
    有关政策还规定,设立中外合营铁路货运公司的注册资本额最少不得低于2500万美元,经营期限由合营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一般不得超过20年。
    《市场报》 (2000年12月15日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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