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吴爱雯
“入世”后,作为我国开放最早、最彻底的保险业将面临极大的挑战。特别是1995年颁布实施的《保险法》中一些规定和我国入世承诺明显不一致,近年来修改呼声很高。作为全国保险界的人大代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何静芝将在九届五次人代会上提交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议案,在临赴北京之前,何静芝总经理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 保险监管模式应作调整 何静芝认为,《保险法》的一些原则和国际惯例明显相背离。国际上保险监管普遍以偿付能力监管为主,我国的保险监管也正由“市场行为和偿付能力并重”逐步转向以偿付能力监管为主。因此,原有《保险法》的诸多市场行为监管内容有待调整。如《保险法》第106条规定,“商业保险的主要险种的基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这一规定不仅将制定条款和费率这一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行为变成了监管本身,把监管部门的大量精力牵扯到制定条款及协调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对条款理解的矛盾中,不利于我国保险监管模式的调整,同时,更严重制约了我国保险公司的产品开发能力,从而失去竞争力,不利于参与国际竞争。 需要扩大资金运用范围 对于各保险公司频频发出的放宽投资渠道的呼声,何静芝颇为激动,《保险法》中有关资金运用的规定制约了保险公司的生存和发展。保险业发展至今,保险公司主要靠投资盈利已成为国际上通行的做法。近年来,我国的保险业中分红型保险已占主要业务收入。但我国《保险法》第104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并且在该条第3款明确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向企业投资”。这样规定固然可以很大程度上保证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安全,但不符合国际惯例,也不利于增强保险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偿付能力,因此,有必要修订并扩大资金运用的范围。 术语解释必须充分 当记者问起保险业保户投诉为何居高不下时,何静芝指出,《保险法》对一些保险业特有的专业术语未作出解释。如,“手续费、现金价值、定值保险”等名词术语是保险业所特有的,有其特定含义,但《保险法》对这些专有名词未作解释,造成实践中误会重重。如,有些客户认为保单“现金价值”就是保单的现金,而认为“手续费”就是诸如工本费、人工费之类费用的人更不在少数,以致客户一旦发现“手续费”比工本费大得多时,就大呼上当受骗。因此,《保险法》应该对这些专用术语作出解释,以避免不必要的误解。 另外,《保险法》未能体现保险合同的特殊性。保险合同和其他民事合同有所区别,如合同订立、如实告知、说明等权利义务的履行都有其特殊性,但《保险法》未能完全体现这些特点。如,现在消费者对保险的投诉居高不下,消费者往往反映在投保时代理人说得花好稻好,但理赔时却是千难万难。保险公司拒付的理由往往是投保人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投保人却称投保时已向代理人口头告知,而且保险公司未按法律规定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双方为此争执不下,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但是常常都无法举证!问题的症结在于《保险法》第16、17条对“询问、如实告知、明确说明”等规定不明确,造成实践中因此类问题引起的纠纷最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