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佶
古典经济学家威廉·配第说:“这种谷物或地租值多少英国货币,就看另一个在同一时间内专门从事货币生产与铸造的人,除去自己费用之外还能剩下多少货币。”亚当·斯密则对物品的价值作出如下描述:“在资本累积和土地私有尚未发生以前的初期野蛮社会,获取各种物品所需要的劳动量之间的比例,似乎是各种物品相互交换的惟一标准。一般地说,狩猎民族捕杀海狸1头所需要的劳动,若2倍于捕杀鹿1头所需要的劳动,那么,海狸1头当然换鹿2头。” 但只要作一些简单的分析,我们就能发现,劳动时间不能惟一地决定商品的交换比例。 分析表明:只有渔夫猎1头鹿所需的劳动比猎人多,猎人打1头海狸所需的劳动比渔夫多,两人才可能相互交换各自的劳动产品。 我们假设,渔夫捕捉1头海狸需要2天劳动,打1头鹿也需要2天时间;猎人打1头鹿需要1天时间,而打一头海狸需要5天劳动。 由于这些数字是由我们设定的,所以我们清楚地知道双方生产自己的产品和对方的产品所需的劳动时间。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尽管交易双方知道对方作为一个专业生产者,花费的劳动时间肯定比自己短,或成本肯定比自己低,但是并不知道对方具体的劳动时间或生产成本。例如我们无法知道瓜农种植西瓜实际花费了多少劳动时间或成本,即使他说给我们听,我们往往也不相信。 交易双方不能用对方那么短的劳动时间、或那么低的成本生产出对方的产品,交易双方不知道对方实际花费的劳动时间或成本,是两个基本的客观事实。如果在分析问题时不考虑这两个基本事实,就会得出错误的结论。 当猎人提出用3头鹿和渔夫交换2头海狸,即用自己劳动3天的产品交换渔夫4天的劳动产品时,渔夫不但不会拒绝,反而可能觉得很高兴。因为渔夫捕杀3头鹿需要6天劳动,按照猎人提出的交换比例,渔夫不但能够得到所需的鹿,还能节约2天劳动。 同样,如果渔夫提出用1头海狸和猎人交换4头鹿,即用自己2天的劳动产品交换猎人4天的产品,猎人也可能接受。因为猎人捕杀1头海狸需要5天劳动,按照渔夫提出的交换比例,猎人可以节约1天劳动时间。 也就是说,仅有劳动时间这一种参数,无法惟一地确定商品的交换比例。在一定的范围内,任何交换比例都可能被双方接受,例如1头海狸交换3头鹿———渔夫2天劳动交换猎人3天劳动,双方不仅各得所需,而且渔夫可以节约4天劳动,猎人可以节约2天劳动。 上述分析表明,和研究自然科学问题不同,研究人类的经济行为时,不能作为洞悉双方全部“机密”的旁观者,而应该站在当事人的立场上。 确定上述“可成交范围”的原则是:只要交换比例位于此范围内,双方都能够节约劳动。由于猎人打5头鹿和捕杀1头海狸都需要5天,交换比例达到5头鹿交换1头海狸时,猎人已经不能通过交换节约劳动,反而要承担交换引起的额外麻烦。如果渔夫提出的交换比例超过5头鹿换1头海狸,例如6头鹿换1头海狸,猎人肯定会退出交换。 所以,交换比例不可能超过5∶1(鹿比海狸),这是可成交范围最不利于猎人的一端。同理,交换比例也不可能低于1∶1(鹿:海狸)。因此,鹿和海狸的可成交范围在5∶1和1∶1之间。 生产同一种产品,专业生产者和非专业生产者花费的劳动时间差别越大,可成交范围也越大。如果猎人捕杀1头海狸需要50天时间,渔夫猎1头鹿需要20天时间,其余数字不变,那么可成交范围的两端将变为50∶1和1∶10(鹿比海狸)。在实际生活中,非专业生产者要花费很长时间才能制作出来的东西,专业生产者往往只需要很短的时间,两者比例趋向于无穷大,因此,可成交范围趋向于无穷大,仅仅根据劳动时间一个参数根本无法确定商品的交换比例。要最终确定具体的商品交换比例,还需要劳动时间以外的其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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