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佶
物物直接交换很麻烦,货币的出现方便了交换者,“商品甲→商品乙”变成了“商品甲→货币→商品乙”,即,交换者先卖出商品甲,得到货币,然后去购买商品乙。马克思认为商品是等价交换的,因此,商品甲的价值等于出售时所得货币的价值,这些货币的价值又等于商品乙的价值,即商品甲和商品乙的价值是相等的。 商人的行为模式则是“货币→商品→更多的货币”。由于买卖的目的不是交换商品,而是得到更多的货币,因此货币已经成为“资本”了。这不仅是商业资本的运动模式,也是产业资本的运动模式,因此马克思把“货币→商品→更多的货币”(G-W-G')称为“资本总公式”。 “货币→商品→更多的货币”同样可以分解为两个基本环节:“货币→商品”和“商品→货币”。马克思认为,这两个环节都是“等价交换”,但总的结果却是较多的货币,因此,这里存在着“(资本)总公式的矛盾”(《资本论》I,第177页)。 马克思认为,“先卖后买”和“先买后卖”这两个过程的区别,仅在于构成全过程的两个基本环节的前后顺序不同,在当事人看来,这并无差别,商人的活动甚至是“多余的”,因为“A可以直接把商品卖给B,B可以直接向A购买商品”。(《资本论》I,第178页)。因此,“先卖后买”起点和终点的价值相等,“先买后卖”也应如此,商业资本无法自行增殖。 然而,在分析问题时,不能脱离特定的外部条件;忽视这些外部条件,往往会得出错误的结论。在商品供需者A和B两人能够直接交易时,商人的确是多余的,商人的资本的确不能增值。但在实际生活中,这种情况非常罕见,例如,绝大多数读者都无法直接向印刷厂购买《资本论》。 商人的作用首先是代替生产者销售商品,使生产者能把本来销售产品的时间用于生产活动。另一方面,商人也方便了消费者购买商品,使他们不必浪费很多时间去寻找生产者。由于一种商品的消费者往往同时是其他商品的生产者,因此,商人的出现增加了全社会用于生产劳动的总时间,商人的活动等效于一种劳动,商业资本是商人的劳动工具,商业资本的增值实际上是商人劳动的收益。 前面的分析有一个不言而喻的假设:全部商品都能顺利出售。但是,马克思告诉我们,商品不一定总是能够卖掉的。他说:“商品价值从商品体跳到金体上,像我在别处说过的,是商品的惊险的跳跃。”(《资本论》I,第124页) 生产者自己销售商品时,如果商品不能全部卖掉,他就必须花费额外的劳动把它们运回家,还要考虑如何妥善保管,以免霉蛀等等。而现在,这一切可能的烦恼都交给商人了,因此,商人的利润也可以理解为承担风险的报酬。 “早期的商业资本家,主要是在流通领域活动,一般他们都不直接从事生产,他们的活动方式主要有3种:一、充当交换的中介人,将甲地生产的商品贩到乙地,从乙地贩到甲地,利用地区间的差价,赚取利润……”(刘永佶,王郁芬:《剩余价值发现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30页) 上述文字说明,即使早期的商业资本家也不是原地倒卖,不是通过“从农夫手里买进两包谷物,再卖给农夫身边的猎人”来获取利润。商业资本的增值来自长途运输商品的劳动,来自承担沿途风险(沙漠和风浪,土匪和海盗)的报酬。在上述这些情况中,拥有商品的A都无法“直接”把商品卖给需要货物的B。正是在这个前提下,商人的存在有了意义,商业资本有了增值的理由。 “货币→商品→更多的货币”同样没有反映产业资本运动的特征。产业资本的总公式应该是“货币→商品I→商品II→更多的货币”。其中“商品I”是生产要素,“商品II”是最终的产品。由于消费者无法用专业生产者那么少的代价生产出所需商品,因此,商品不必“等价交换”。总之,“资本总公式”不存在“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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