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福成 广大
4 9个字的手书“认定”,引证新法断旧案,导致一家有效运转4年多的急救中心“突然死亡”。请看——— 行政也要讲合法。往往官文一句话,说对了———坏事纠办,说错了———好事泡汤。官文字字重千钧,是因为有些捣搅之人善于“举轻若重”,把官文的一个疏忽“贯彻”成一个漏洞。———主持人 ●胸怀“红十字”,救死扶伤四千例 欲做“大事情”,救灾济民勤筹措 陈金西从部队复员回到家乡,在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的瓯江北岸开办了一家整容外科诊所。在进行正常的诊治中,诊所经常急救一些交通事故的伤员。身为红十字会成员的陈金西,由此萌生了建立交通事故急救站的念头。1997年2月15日,一份以“永嘉县陈金西整容外科诊所“名义写出的《关于申请建立“温州市红十字会瓯北交通急救站”的报告》提交到温州市红十字会、永嘉县红十字会、永嘉县卫生局。2月18日,温州市红十字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的规定,批准了这个报告。同年7月25日,温州市红十字会又根据红十字会法,决定将急救站更名为“温州市红十字会瓯江北岸急救中心”。这一文件同时抄送给省红十字会、温州市卫生局和永嘉县卫生局。 瓯北交通急救站获准建立后,陈金西积极申请补办医疗机构手续(1997年4月20日、5月1日,1998年1月1日,先后向永嘉县卫生局、温州市卫生局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均因当时《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在温州尚未实行而无法获得批准)。同时,他在原有的有正式营业执照和一应设备的整容外科诊所的基础上,又投资50多万元,购置了4辆救护车,配置了无线电台和一系列急救设备,积极开展交通事故的急救工作。4年多的时间里,在瓯江北岸一带抢救、转运了4000余例各种危、急、重伤病员,直接抢回了100多条生命,为伤病员垫付医药费用60多万元,其中有16万多元甘作奉献。急救站得到了人民群众、交通警察以及温州市各大医院的医务人员和新闻界的赞誉。 1998年3月25日,温州市红十字会向市卫生局提交《关于同市急救站联合建立市红十字会急救中心的请示》报告,明确提出“急救中心之下经调整,在市区南、西、北路段设立三个红十字会交通事故急救分站,即北为瓯江北岸急救分站……”3月30日,温州市卫生局以“温卫办(1998)039号”行文,批准建立市红十字会急救中心,中心下设南、西、北路段三个交通事故急救分站。至此,瓯江北岸交通急救站终于等来了卫生部门的正式批准。 其实在此之前,陈金西的救灾济民思想早已有了新的升华。他经常遇到一些无钱的伤病员被一些医院拒之门外,失去宝贵的救治良机。人道主义精神促使他决定自筹百万元资金,建“急救医疗用房”,专门免费救治那些无经济能力的伤病员,给他们免费抢救、免费用药、免费住院、免费膳食;同时创办“临终关怀病房”,施爱心于那些即将离开人世的伤病员。为将计划付诸实施,他填报了《自筹基本建设项目报批表》,经永嘉县卫生局、县审计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的审核同意,于1997年4月10日取得永嘉县计划经济委员会批准立项,随后又由县规划管理局颁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县土地管理局批准征用土地,并同瓯北镇码道村委会、瓯北镇政府签订了具体的用地合同。 ●不服“乱摊派”,告到天庭讲真理 惹恼“土地爷”,一纸手批成天条 万事俱备,只欠东风———办理《工程许可证》。当陈金西拿着报批手续请瓯北镇政府盖章时,镇政府领导突然提出要收取其项目56万元道路摊派费。这般节外生枝,不仅使陈金西感到愕然,也让他感到了不合理、不合法。他依法向镇政府力争,镇政府说这是三套班子的共同决定。似乎这个决定就是瓯北镇的“大法”。他又把情况反映到县里、市里,县、市有关领导都明确批示,要求瓯北镇政府对社会服务性事业给予支持,道路建设费应确定一个合理的数额,可少收或不收。领导的批示,怎抵得瓯北镇的“大法”?镇政府不理睬县、市、省领导的批示,甚至声称:你告到中央,中央说话也白搭!陈金西无奈,只好告到中央。国务院减负办、纠风办对此都表了态,但这些表态均遭到“白搭”的命运。 陈金西的反映到了温州市监察局,开始演变成一幕“悲剧”。监察局的一位负责人,开始的态度是很明确的:随意收56万元的道路建设摊派费是违法的。不知为什么,后来这位负责人的态度突然来了个180度的大转变。1998年10月26日,温州市纪委执法监察室发函给市卫生局,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对市红十字会批复建立的“温州市红十字会瓯江北岸急救中心”是否合法给予认定。执法监察室的函,要求市卫生局“用书面形式”给予答复。据市卫生局医政处的一位处长介绍,送函人要求卫生局立即作答,那位处长只好在来函左下方的空白处,用钢笔写下4行49个字:“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市红十字会批复建立的‘温州市红十字会瓯江北岸急救中心’医疗机构是不合法的。” 拿到市卫生局的这道“手谕”,永嘉县政府一位副县长便于1998年11月6日上午主持召开了“温州市红十字会瓯江北岸急救中心”信访有关问题协调会议。会议决定:“‘温州市红十字会瓯江北岸急救中心’是市红十字会在永嘉设立的医疗机构,这个机构没有经过市、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正式批准登记,因此它是一个不具备征用土地指标和条件的社团组织。陈金西以这个机构名义于1997年4月向土地部门申请批准瓯北镇临江北街商业用地1.27亩计7间店面作为交通事故救治病房和临终关怀病房,现因这个机构已被市卫生局取消,其用地文件也应是无效的,必须依法收回这块土地。” ●会做的“作戏”,层层往下传帽子 有理的“没理”,真个哑巴吃黄连 就这样,一位医政干部写在文件空白处的49个字,不但取消了一家医疗单位用一年多时间、按法律程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而且同时宣判了这家医疗单位的“死刑”。 温州市卫生局和永嘉县的行政行为,看来煞有介事。然而,不知是出于疏忽还是有什么东西令他们犯糊涂,他们忽略了几个根本问题——— 其一、市卫生局的行文形式是不规范的,因而这种行政行为也不能被认为是严肃、合法的。执法监察室送函人的急不可耐,不能成为随意行政的理由,如果我们的行政执法部门、行政管理部门都这样随随便便,那真是不堪设想! 其二,执法监察室致函给卫生局,要求的是对“永嘉县陈金西整容外科诊所于1994年2月15日报告温州市红十字会、永嘉县红十字会、永嘉县卫生局要求建立‘温州市红十字会瓯北交通急救站’,2月18日温州市红十字会(94)03号文批复同意,并于7月25日发(94)020号文,将‘温州市红十字会瓯北交通救护站’更名为‘温州市红十字会瓯江北岸急救中心’”,“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慎重研究,给予认定”。这样的“要求认定”如果以“非法”结论其后果很明显:陈金西的用地请求是以当时的急救站名义提出的,如果把当时的急救站否定了,什么计划立项,什么土地审批,特别是那56万元的摊派是否合法,都将烟飞灰灭了。市卫生局的有关负责人也许是不了解这一结果,他们没有“慎重研究”,便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把瓯北急救中心给否定了。他们竟然忽略了根据国务院第149号令规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是“自1994年9月1日起实行”这样重要的事实,而用尚未实行的法规(据了解,温州市至今尚未完全实行这个《条例》)去审核判断已成事实的案例,自己办了一件糊涂事。这样的“认定”有什么法律根据,有什么效力? 其三,瓯江北岸急救站是经过市卫生局于1998年3月30日正式行文批准了的。此前,急救站虽无卫生部门的批准,但不是急救站未请批,而是卫生部门出于种种原因未批复。3月份行文批准,过了半年又用几十个手写文字将其否定,这样的出尔反尔,让人怎样看待市卫生局的行政行为?市卫生局的有关负责同志说,急救站迄今也未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证明,这个问题同样是由于市卫生局的行政行为所致,同样不能成为急救站不合法的根据。 事情很明显,温州市卫生局的“认定”无视事实,是缺失法律根据的。建立在如此基础上的那个永嘉县的协调会议《纪要》岂不也成了空穴来风。 我们中国有句俗话:好事多磨。陈西金办“急救站”,进而要办“急救医疗用房”和“临终关怀病房”不失为一件好事,这好事就是这样的多磨。人们不禁要问那些设“磨”的人,还要把陈金西和他的事业磨多久呢? 据知情人讲,陈金西瞎折腾没用了,先前那块批准征用的土地如今已涨了百万,谁肯把它吐出来? 陈金西面对记者苦着脸:谁让我硬骨头不低头,56万摊派要是当时认了帐,今天不会落得让人家说成“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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