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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页 > 中国质量万里行 2000年 第十二期

举例说《产品质量法》



———国家机关不得推荐或监制产品
  方天 亚军

  今年9月2日,有好事者到山东出差,在济南见到一厕所标牌上写着“济南市技术监督局”监制。他不明白“监制”的是什么,拍了张照片寄给本刊供分析。
  众编辑面对照片众说纷云:“监制”厕所?不像。厕所是建筑物,应由建设部门管理。“监制”标牌本身?标牌有什么好监制的?或许是“监制”标牌左下方“明皇太阳能”广告产品?但又不能肯定。此时,一位编辑跳出争论圈外,语出惊人:这种监制是违法的!论据是新修订的《产品质量法》第25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以及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不得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不得以对产品进行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
  厕所标牌的监制行为显然发生在新《产品质量法》生效之前。因为,技术监督局已更名为质量技术监督局很长时间了。
  《产品质量法》为什么要增加这样一条?笔者认为:一是确保公平竞争。国家机关的推荐、监制活动,肯定会有利于被推荐、被监制的企业,使其他竞争对手就处于不利地位。二是确保国家机关的良好形象。因为,如果允许国家机关推荐或监制,那么就会有一些人或打出国家机关旗号,或利用政府公务员身份在活动中谋利,甚至假冒国家机关的名义骗钱。
  前不久,就有企业反映:“《质量服务报》趁技术监督局搞‘3·15’、‘质量月’、‘质量陇原行’活动之机,大肆向社会推荐企业、推荐产品,不论产品质量怎样,谁交钱就推荐谁的产品,如果企业不愿参加,就拿‘曝光’相威胁。……在今年9月9日,举办的‘2000年全国质量月———甘肃·兰州宣传咨询服务日暨质量陇原行开行式’活动前后,《质量服务报》冒天下之大不韪,违反新《产品质量法》第25条,公然向社会推荐(推介)企业或产品……”(见图二)
  据悉,《质量服务报》原属省技术监督局,后由甘肃日报社主管,但人、财、物仍由技术监督局管理。其社长由技术监督局的一位副处长兼任。
  “全国质量月”活动是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质量监督部门组织的一项活动。活动中没有推介产品的内容。而该报的广告中赫然写着“2000年全国质量月活动特别推介产品”或“2000年全国质量月———甘肃·兰州宣传咨询活动特别推介”,仿佛这是一种政府行为,而实际上是一种败坏政府形象的行为。
  新《产品质量法》第25条规定告诉人们:从今年9月1日起,任何以国家机关或质量检验机构名义推荐、监制产品的,全可以认为是假冒有关单位名义(消费者保护组织依《消法》推荐产品除外)。
  同时,各级政府机关及质检机构应严密关注各类推荐、监制活动,一旦发现有人打着国家机关和质检机构名义推荐、监制产品,就应立即揭穿,并给予处罚,以正视听。同时也应严格规范所属人员行为,己不正,焉能正人?
《中国质量万里行》 (2000年第十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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