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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 第十八期


新红顶商人

    常虹
    日前,四川省采取果断措施,全面实施“官商”分离。而有的地方则出台文件,允许甚至鼓励国家公务员以带薪辞职、停薪留职、留薪留职等多种形式下海,“新红顶商人”有蔓延之势。对这些现象,有人说:官商“后患无穷”,“这个口子不能开”!也有人说:官员下海有利于精简政府机构、全面锻炼干部、发展民营经济。“新红顶商人”是否应该淡出历史舞台,让我们一同关注有关此话题的讨论。
    清理“官商”打破公务员双重身份
    ●事件:四川限时423名“官商”做去留选择四川省近日废除了25个允许国家公务员经商办企业的地方性文件和办法,清理出423名“官商”,要求这些“双重身份”的公务员在限定时间内做出去留选择。
    近年来,四川一些地方为推动民营经济发展,纷纷出台政策允许或鼓励国家公务员停薪留职、留薪留职、兼职或利用8小时以外时间经商、办企业。
    四川省从今年开始采取果断措施,坚决制止和纠正这种“既当官又发财”的现象,要求各地对近年来制定的相关政策文件进行集中清理,逐条查找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相违背的条款。同时,按照“一个都不能漏”的原则,对公务员经商办企业的情况进行全面清查。
    ●背景:“官商”现象普遍存在
    不但四川,在北京甚至全国,“官商”现象普遍存在。其形成有其历史原因。上世纪80年代末,一部分握有实权的官员想下海经商,又不愿丢掉铁饭碗,就保留公职参与经商活动,成为最早的“官商”。90年代中后期,政府机构进行分流精简,一部分单位便出资设立经营性质的企事业单位,安置分流人员。而这些企事业单位由于具有浓厚的政府背景,在经营上拥有同行所不具备的竞争优势,成为另一种形式的“官商”。
    ●名词解读:何谓“官商”
    “官商”具有“官员”和“商人”双重身份,既是国家公务员,又是企业的经营者。“官商”意味着“权力经济”,直接破坏市场经济所需要的公正和公平。
    ■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我国的法律对公务员能否经商早就有明文规定。国务院颁布、自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31条第13款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尽管按第55条规定,国家公务员实行交流制度。国家公务员可以在国家行政机关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其他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交流。但是,交流方式只包括调任、转任、轮换和挂职锻炼,从未有兼职一说。1992年中办下发《关于党政机关兴办经济实体和党政机关干部从事经营活动的通知》也明确规定在职党政机关干部不得从事经营活动。按照这些法律法规,公务员不仅不能兼职经商,而且停薪留职或留薪留职等做法都是违规的。
    ■经济学家:公务员经商应严格禁止
    经济学家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夏业良博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为了鼓励民营经济发展”,允许公务员经商的政策,无论于法律还是道义都是不合理的。所谓鼓励民营经济发展,其实更多的是对广大民营经济造成了伤害和不公平竞争,因为能够拉到政府公务员一起经商的民营企业毕竟是极少数。同时,公务员经商,会在某种程度上将政府资源和权力运用于个人的经商活动中,这一方面会使属于全体纳税人的政府资源流失,滥用纳税人赋予的权力;另一方面会加重官员腐败现象,严重损害政府和公务员形象,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所以,在职务存续期间,公务员任何参与经商的行为都应该受到严格禁止。
    ■工人日报:官商分离要治“根”
    官商者,先为官而后经商,其生产经营或多或少都与为官的职权有些联系。
    为官者必有权,虽有大小之别,但总归处于“强势”。凭着官员身份去经商办企业,则可能因有权而少了许多民商会遇到的麻烦。既在自己的职权范围之内,官商才可以脚踩两只船,进退自如,既当官又发财。这正是官商的危险和可怕所在。如今官商分离了,能够彻底断根吗?若择官而弃商,会不会有人由明转暗,继续遥控操纵?若择商而弃官,会不会有人利用为官之“余威”,继续牟取不当之利?因此,对弃商者要彻底斩断其与商界的关联,“跟踪考察”一段时间也是必要的;对弃官者也应有所限制,在一定时期和其为官时的职权范围内,经商要受约束,以消除可能的“期权”效应。官商结合的要害在于权,分离的关键还在于权,对权力的制约、监督才是最根本的。
    ■南方日报:官商分离着眼点应在权力
    “官商分离”是为了分离“公权”与“私利”,防止“官商合体”腐蚀政府公权危及市场秩序。可是,从本质上看,此举只是从形式上分离了“职务权力”与“商人”,并没有从制度安排上解决好职务权力符号引起的问题。
    在禁令严管之下,公务员做不成生意了,那么,他的老婆能不能呢?能不能狐假虎威呢?当然能,现实中并不缺乏这样的“夫妻档”,丈夫从政,老婆从商,老婆从丈夫的职务权力符号中分享到足够的权力资源,做起生意来左右逢源。
    错综复杂的亲属关系为权力符号的延伸提供了足够多的“腐败依附物”。
    在这种情况下,死盯住拥有权力的人是行不通的,只能通过设计好一个制度来管好权力。不管换什么样的人,不管内在的腐败欲是如何如何地强,公权力的行使全在监督之下,全在制度规范的掌握之中,腐败根本无从下手。所以,我们在治理腐败时还是应该把更多的目光集中到权力监督的制度规范上去,而不是集中在人的身上。
    带薪下海“官商”双重身份得鼓励
    湖南: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出台政策,鼓励公务员辞职从事民营企业工作,辞职者照样享受国企待遇,可以领取最高5年的基本工资补偿。同时规定,公务员到民营企业发展,如果今后还想回政府机关,只需将辞职费交给原单位即可。
    河南:2003年8月,河南省人事厅日前出台规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可兼职从事非公有制经济工作,机关工作人员离岗从事非公有制经济工作保留3年身份和工资福利待遇。
    上海:2003年7月,上海将试行在企业登记中扩大出资者范围,除国家公务员等,准许在职人员向除外商投资企业以外的各类企业出资入股。?
    吉林:2003年3月,吉林省榆树市有1339名干部离开原工作岗位,在“保留身份、保留职务、保留待遇”的优厚条件下,带薪“下海”经商。该市同时承诺,官员“下海”期间,不影响正常的职务晋升和职称评聘;期满后,本人要求继续兴办经济实体的,组织予以支持,并继续享受所有相关待遇。
    武汉:鼓励党政机关干部采取除兼职外的形式经商办企业。停薪留职的,可与单位协议保留人事关系3年,3年内连续计算工龄,期满后可回原单位;限期留职留薪的,可由单位与个人签订协议,两年内原岗位基本工资继续发放,期满调入企业工作;事业单位人员按规定兼职的,可同时兼薪。
    以上现象共同点:允许“官商”双重身份。
    这些措施虽然在具体规定上略有差异,但都有一个共同指向,即允许和鼓励国家公务员以“双重身份”经商办企业。但是对“带薪下海”现象的争论中,持反对此观点人占大多数。
    ■中央:公务员不得参与营利性经营活动据公安部公司犯罪侦查处的有关负责人介绍,早在1998年,国家就严格规定政法、军队、机关等部门不许办企业、公务员不许经商。2002年也出台了“处级以上官员不许炒股、科级以下可炒股”的规定。北京目前也还没有允许公务员辞职带薪“下海”的政策规定。其实,国家一直严厉禁止公务员从事任何经商活动,对公务员有着严格的管理办法。公务员的辞职问题更是如此。据《北京市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办法》,国家公务员辞职后,两年内到与原机关有隶属关系的企业、营利性的事业单位任职,须经原任免机关批准。
    ■专家:带薪“下海”政策应慎行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公共政策研究专家彭宗超博士分析说,国家公务员掌握着政府信息,把握着政策精神,同时拥有强大的政府关系,一旦“留职”进入民营企业,难免会利用手中的政府资源争夺市场,造成一定程度上的不公平竞争,破坏了游戏规则。同时,公务员带薪“下海”,容易导致腐败、官商勾结等现象的滋生,对公务员队伍的建设也有负面影响。因此,不管是按市场经济的要求,还是遵循国际惯例,公务员制度的改革方向都只能是“官”“商”分离,而不是混淆二者的界限。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一些地方虽然没有出台官员可以带薪下海经商的规定,但公务员队伍中一边稳做党政机关,一边当老板;一边吃皇粮,一边赚自己钱的,大有人在。这种现象也应该尽快改变。
    ■公务员经商的禁区不能突破
    一些地方政府允许公务员经商的做法可以理解,一方面为了发展民营企业,也锻炼了干部,另一方面还有利于做好机构改革减员分流的工作。但是,国家公务员掌握着政府的机密,拥有强大的政府关系网,对于一些政策非常了解,某些人甚至垄断了很大一部分的政府信息。在这种情况下,让他们直接下海,可能泄漏国家秘密,不利于国家利益的保护,同时也可能形成“官商”,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平等竞争。给那些到民企工作的辞职公务员带上“安全带”,可能达不到设定的目的。
    公务员经商的禁区不能突破,这是保证我们公务员纯洁性的重要环节。公务员如果可以经商,很容易出现权力寻租的现象,而且很容易破坏市场经济的平等基矗■锻炼干部不必另起炉灶撑着“保留身份、保留职务、保留待遇”这样三把“保护杀的干部下海经商,是不是能够真正体味到创业的艰辛暂且不说,首要的问题是,“三保留”之下的干部离职去创办经济实体,在主体资格上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是否充分考虑了“三保留”政策,可能会给纠正处置此类不公平竞争行为产生干扰作用?锻炼干部的形式可以也应当创新,但让干部既当干部又做企业家的路子或许难以跻身真正创新行列。锻炼干部不必另起炉灶,也不必舍近求远,他现有的岗位即是锻炼他的所在。
    无论对于“官员下海”拿出规范办法,避免“制造”一批利用“权力期权”谋私获利、坑害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的“红顶商人”,还是全面清理“官商”,让他们做出去留选择,实行“官”“商”完全分离,都让人们对“官商”现象进行重新思考。对于国家走向市场经济和深化民主政治改革来说,实行“官”“商”不仅是非常必要的,而且是社会进步的标志。随着我国民主与法制制度的健全和完善,从法律的高度来约束规范政府工作人员的行为是一个必然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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