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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 第二十一期


尴尬的非公企业工会主席
——北京首位工会主席被“炒”引发争议
文/孔静  蓝翎  刘罡铭

    近一段时间,北京首位被“炒”的工会主席--唐小东成为舆论焦点。
    前不久,北京市总工会专门组织专家就唐小东事件进行了研讨。在研讨会上,保护工会干部的合法权益成为专家们研讨的热点。
    据悉,唐小东目前已向北京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并向北京市总工会提出法律援助的申请。
    从合资企业自发成立工会,选举工会主席,到工会主席处境微妙,最终走向尴尬,不得不令人们思考企业中工会的生存之道,并反思维护工会干部合法权益上法律和制度方面存在的不足之处。
    工会主席是怎样被“炒”掉的
    地处北京海淀区的三环相模新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环相模”)是家日方控股的合资公司,已经有13年的历史,主要生产磁性材料,员工将近200人。除了3名日方高层外,主要由中方的工作人员负责公司事务。
    今年43岁的唐小东,曾经在北内集团(原北京内燃机总厂)当过11年的发动机装配工。后来由工人直接提干,先后在北内劳动人事处、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
    2000年9月,唐晓东通过应聘成为三环相模总务部经理,负责全公司的行政后勤、安全保卫、劳动人事等工作。
    2003年6月9日,公司决定取消全厂职工的劳保用品和过节费,这引起了职工们的不满。于是,他们向总务部经理唐小东反映情况。
    “在电影、小说里都有工会出头替大家说话,说不定成立工会管用。”有人说,职工的利益得不到维护最根本的原因是没有工会,有了工会事情就好办多了。
    唐小东细想也是这个理。于是,受职工之托找到海淀区总工会,表达了职工们的意愿。海淀区总工会非常支持成立工会的想法,还就如何成立筹备组、工会候选人如何产生、选举程序如何制定等给予具体指导。
    没过几天,海淀区总工会又派人来到三环相模,向高层管理人员宣传成立工会的意义,商谈成立工会之事。  
    在海淀区总工会的帮助下,三环相模完成了成立工会的各项准备工作,确定了召开工会成立大会的日期。就在这当口,日方负责人以成立工会还需做更多更细的准备为由,提出“工会成立大会延期,具体时间待公司行政会议讨论后再定”。
    唐小东和其他职工代表一致认为:成立大会的时间是职工代表和上级工会共同商定的,依照《工会法》,企业行政不能干涉。  
    这年的8月22日,三环相模如期召开了工会成立大会。唐小东被高票选举为工会主席,并得到海淀区总工会的批复,北京三环相模新技术有限公司工会正式成立。  
    在唐小东持有的一本海淀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工会法人代表证上这样写着:“唐小东经民主选举并报上级工会批准,任三环相模新技术有限公司工会主席,为本单位工会法人法定代表人。任期内,其职务受法律保障。”在三环相模发出的聘任书上写着:“唐小东的工会主席任期时间为5年”。
    从成立时起,三环相模工会就致力于维护工人的合法权益。有双重身份的唐小东以工会负责人身份和企业多次沟通,要求恢复劳保和加班工资。
    由于公司设备简陋,许多职工常年在含有粉尘等有害气体的车间作业而仅靠一只普通口罩防护。“比如在加工中有道粉碎工序,粉尘特大,即便戴口罩,出来鼻涕都是黑色的。”唐小东说。
    自1998年以来,公司招用了上百名职工但都没与他们签订过劳动合同,而且没给他们缴纳过社会保险。2003年9月9日,唐小东代表工会发出第一号文件,要求公司与员工签订合同。
    还有,职工每周加班时间大大超过《劳动法》规定的时限,公司却在长达两年多的时间里没发过加班费。
    9月10日,三环相模工会向海淀区劳动监察部门反映公司一直未与胡某等4人签订劳动合同、未发给加班费等问题。9月11日,三环相模区劳动监察部门下达监察指令书,公司被罚款2.5万元,但据唐小东反映公司仍拒不改正。
    在迟迟得不到解决的情况下,唐小东将职工们最为关注而自己几经与公司交涉又得不到解决的侵权问题捅到了媒体。
    10月16日,北京《劳动午报》以《不承认工会组织、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这家企业到底想干嘛》为题,发表了相关报道。“由于措辞激烈,且反映的问题与实际情况有出入,引起公司不满。”据海淀区总工会提供的材料称。
    经过一系列的工作,唐小东与三环相模管理高层的关系越来越微妙。
    去年11月3日,公司突然贴出《关于解除唐晓东总务部经理职务的决定》:“由于唐小东任职期间,不仅未做好本职工作,造成不良后果,反而向某些记者提供不真实、不客观的情况,败坏企业声誉,影响生产秩序。为严肃公司岗位责任制,公司根据企业章程等规定,决定自 2003年11月3日起解除唐小东的总务部经理的职务。”
    海淀区总工会得知消息后,当天给公司发了电传,明确表态:处理理由不成立。海淀区总工会认为,企业未征得工会同意,单方解除唐晓东行政职务,是严重违反《工会法》的行为,必须立即纠正。但公司方面态度强硬,拒不恢复唐小东总务部经理职务,并且将其工资由4250元降到465元。
    2004年1月8日,在市、区两级工会和区劳动部门的干涉下,三环相模正式撤回处罚决定,并补发唐晓东的工资。
    “区和市工会多次协调,局面非常僵。一直拖到今年1月9日下午,我接到公司正式发文的通知,恢复我的岗位并补发工资。实际上只是让我回来上班,但是没有任何具体事务。”唐小东反映。
    今年初,唐小东以三环相模违反《工会法》及不支付工会经费为由,到海淀法院起诉,但海淀法院立案庭书面裁定驳回起诉。唐小东不服提起上诉,法院终审同样不予受理该案。他再向海淀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单位根据《工会法》支付工会会费,海淀法院依然没有受理。
    3月3日,市、区工会再次约见唐小东,提出如果不能继续合作,可考虑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唐小东表示同意。2004年4月至6月,海淀区总工会出面为唐小东与三环相模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宜,由于双方对赔偿金、补偿金的看法差距较大,协商未果。
    在此期间,唐小东与三环相模仍摩擦不断,比较大的有两次。
    一是公司多次向唐小东索要由其保管的职工档案及其它文件资料,被唐小东拒绝。4月22日,公司从唐小东的办公室将其使用的电脑搬走。4月23日,唐小东向派出所报案,民警现场了解后认为是企业内部行为,末予立案。
    二是今年3月,唐小东向海淀区卫生局举报公司自备用水不合格。卫生局检查发现公司自备水源应在2002年6月进行复验,已过期21个月,据此对其罚款5000元,并限期整改。而这期间唐小东正担任公司总务部经理,水源卫生许可证一直在其处保管。
    8月2日,海淀区三方会议就三环相模提出的《关于与唐小东解除劳动合同的报告》进行讨论,会议一致认为:“企业应考虑唐小东作为工会主席为维护职工利益所做的工作,尽量争取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则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依法妥善解决”。
    8月30日,唐小东被三环相模开除,成为北京首个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会主席。
    工会主席被“炒”引起各方关注
    北京首位工会主席被“炒”,不仅当事双方和各级工会有着不同的态度和说法,也引起了媒体和大众的广泛关注,众多专家、学者甚至普通百姓都很关心这起事件的进展,对于事情的是非曲折发表了各自不同的看法。
    唐小东说:“我为维护职工权益得罪了公司”,“我做了应该做的事,对于公司这种决定自己只能靠法律途径解决了。”唐小东认为,自己被解职是因为当工会主席期间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得罪了公司高层。“今年我就两次代职工与公司进行劳动争议仲裁,一次调解、一次胜诉,他们能不烦我吗?”
    “把我解职是违背《工会法》的。就是解职也应该由职工说了算。”唐小东表示。
    唐小东承认自己应该承担未复检和换发卫生许可证的责任,但自己仅应承担“领导责任”,具体责任人应承担复检不合格的责任。自己的行为并不属于严重过失,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在借机报复自己为工人争取权益的行为。
    三环相模则认为“炒”唐小东是因其严重失职。由于种种原因,记者始终未能得到三环相模的有关说法。但据北京媒体报道,三环相模有关人士称:“由于唐的失职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解除劳动合同是按公司的规定。唐本来就是兼职的工会主席,因为已经解除了劳动合同,工会主席自然也就不让他当了。”
    今年7月22日,三环相模第三次向海淀区总工会发出《关于与唐小东解除劳动合同的报告》中这样提到:唐小东在担任总务部经理期间严重失职,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务工证、劳动合同、生活饮用水);严重违反公司的劳动纪律,拒不进行工作交接;违反公司的劳动纪律,工作时间干私活--唐小东用企业的时间、企业的东西,借口上区工会开会擦了两个小时的车,企业收集唐小东违纪的事实并进行了录像。
    北京市总工会表示继续旗帜鲜明支持唐小东。对唐小东被解职一事,北京市总工会表示遗憾,并表明:“对企业单方认定唐小东严重失职有不同看法,并支持唐晓东走法律程序,希望依据有关法律得到公正解决。” 
    北京市总工会认为:三环相模工会成立、工会主席的产生和履行维护职责是合法的。唐小东作为工会主席,有责任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他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也应当受到《工会法》的保护。
    北京市总工会副主席王北平表示:“对唐小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工会应当继续旗帜鲜明地给予支持。”
    海淀区总工会建议通过劳动仲裁了结此案。在《关于三环相模公司解除工会主席唐小东劳动合同事件的始末》中,海淀区总工会表明了如下态度:
    1、对唐晓东维护职工权益所作的工作,区总工会将全力支持,并依据《工会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2、唐晓东作为企业的工会主席,同时也是企业的一名员工,必须模范遵守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如果其行为确实违反了企业的规章制度,损害了企业利益,企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区总工会不会表示反对意见。
    3、建议唐晓东及早通过劳动仲裁了结此案。
    10月10日,北京市总工会组织专家就“唐小东事件”进行了研讨。
    与会的法律专家认为,中外合资企业三环相模公司成立的工会,是市场经济下新型企业工会的状态,唐晓东的维权行为是合法行为,更应该受到各级工会和社会的帮助、支持和理解。
    “对唐小东敢于维护职工权益的行为必须给予肯定。”劳动法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关怀认为,在这个事件中,三环相模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和《工会法》的有关规定,“无论从《劳动法》和《工会法》来说,都构不成解除劳动合同的严重程度”。
    他说:“三方协商对唐小东和企业的关系进行了协调,但是在企业没有被真正落实,企业违背向三方的承诺,于是产生了新的矛盾。企业没有很好地履行三方会议结果,引发唐小东对企业处理结果不满,造成工会工作无法正常开展,这是个焦点问题。”
    而2002年新修订的《工会法》的“要点”就在于工会主席不应被随意罢免,企业无权取消工会主席的劳动合同。
    关怀指出,《劳动法》对解除劳动合同有明确规定,特别是《工会法》对工会干部又有特别的保护规定。唐小东事件实际是如何看待工会、工会干部的问题,是如何在非公企业贯彻《劳动法》、《工会法》的问题。
    他还强调:“这个问题不解决,今后在非公企业,工会干部就只能服服贴贴跟着老板走。”
    “这个案件焦点确实是在矛盾的一波接一波下暴露出来的,应当联系起来看问题。”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金英杰认为,“工会组织应当在新时期更好地使用法律手段支持工会主席的维权行动。”
    “企业用合法形式,达到了非法的目的。”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系劳动法教研室主任王向前指出,“工会应当旗帜鲜明的维护唐的利益,这关系到《工会法》的落实。”
    此前,清华大学宪法与公民权利中心已表示,将全力帮助唐晓东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该中心的主任吴革认为,三环相模的做法严重违反了《工会法》。
    《工会法》第18条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限。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吴革介绍,首先,唐晓东即使有过错也是在任总务部经理时,而并非任工会主席期间的事;其次,唐晓东未到法定的退休年龄,除此之外,以任何理由解除唐晓东的劳动关系都是非法的。
    吴革眼中的唐小东,很耿直,也懂法律。“但是做事情大大咧咧,缺乏严谨和柔韧,容易激化矛盾。像这样,工会主席肯定干不长”。
    唐小东事件的典型意义
    毋庸置疑,唐小东事件颇具典型意义。
    “这个企业处理工人待遇方面不算最恶劣,但是唐小东维权行为却是最典型的。”清华大学宪法与公民权利中心主任吴革说,“这个事件掀开了工会维权的盖子”。
    正如北京市总工会有关人士指出的那样:探讨和研究唐小东事件,对法律的正确实施和今后的工作都有重大的意义。
    这是一个典型的法律冲突问题。根据有关法理学原理,发生法律冲突时,应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殊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加以解决。在唐小东被炒案中,在企业解除与工会干部的劳动合同问题上,《劳动法》与《工会法》出现了交叉,在究竟应该依据哪一门法律上有关专家出现了分歧。
    《劳动法》对解除劳动合同有明确规定,《劳动法》第25条第3款规定“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环相模正是依据《劳动法》第25条第3款的规定,认为唐晓东工作严重失误,导致企业未能通过海淀卫生局的检查,给公司带来了经济损失,据此解除唐晓东的劳动合同。
    然而,2001年修改的《工会法》第18条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
    但有个例外,即工会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在任职期间个人存在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企业可以解除、终止与其的劳动合同。
    这一规定强制保护了工会主席、副主席以及委员的任职,同时也是对工会和企业之间平等、并行的关系的保护,体现了法律对于企业经营管理权的限制。
    《工会法》第18条中所谓的“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指的是工会干部在企业经营工作岗位上的工作出现严重过失,而非其在工会日常工作中的过失。工会干部如果在工会工作中出现失误,应该通过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等民主形式追究责任,企业没有权力查收工会内部事务。
    有知名教授曾通过媒体表示:“《劳动法》与《工会法》非上位法和下位法的关系,又非特殊法和普通法的关系,不存在一部法的规定高于另一部法的问题。”
    “两部法律就解除劳动合同问题做出了不同的规定,应属于特殊法与普通法的关系,其中,《劳动法》是普通法,《工会法》是特殊法。”也有专家持不同看法,“对于这类解除工会主席、副主席和委员劳动合同的案件,应当适用《工会法》的规定加以处理。”
    还有专家强调,不能把“严重失职”的认定权交给企业。
    “如果仅仅从表面上认识劳动法的第25条,把‘严重失职’的认定权交给企业,会造成雇主的独裁。”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系劳动法教研室主任王向前认为,“对于兼职工会主席,审议他的‘失职’,绝对应作为特定的对象处理,绝不能把工会主席等同于一般的劳动者。”
    他进一步解释说:“《工会法》之所以规定了两个解除工会主席劳动合同的‘条件’,出发点就是首先保护工会干部,使他们在一定程度上很好地维权,发挥工会在市场经济中协调劳动关系的作用。”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对企业的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对造成企业重大损失的问题进行审查,不能把‘严重失职’的认定权交给企业一方,否则有悖《劳动法》的立法宗旨。”
    维权工作复杂性引起重视
    唐小东事件,折射出新形势下维权工作的复杂性,这也引起了各方重视。有关专家认为,目前,在外资、合资企业中,工会占有很重要的位置,有关部门应该加强对工会干部权益的保护。
    实际上,早在唐小东事件之前,各地企业侵犯工会主席合法权益、“砸工会主席饭碗”的事情就时有发生。
    在一些非公企业中,居于强势地位的资方为了追求企业效益,时常践踏、侵犯职工合法权益,作为职工权益维护者的企业工会组织,越来越多地站在了企业的对立面。工会主席这种强出头的“刺头”,难免沦为企业的“眼中钉”。
    据唐小东透露:“可以说自我当上工会主席那一天起,就站到了公司的对立面。我当初没有想到成立工会,能和老板对立这么严重。”
    “我压力最大的时候,公司几乎没人敢和我说话。只有一名职工悄悄地问我,你害怕吗?怎么感觉就你一个人孤军奋战。我还笑着回答,没关系。其实心里发虚,很不舒服。我当时真有不干的想法。”
    对于兼职工会主席如何保护,是个不可回避的问题。有关专家指出,当工会主席在企业担任行政职务,企业权利与工会干部的岗位保护的冲突,有待实践中的探索和理论的指导。
    “工会地位太尴尬,不能左右谁,处理矛盾时又是弱势地位。即使上级工会真心实意帮助你,力度也很有限。”唐小东说。
    唐小东觉得由行业工会自筹经费的模式比较可行,“行业工会或者上级工会承担费用,企业就不用自己成立工会”。还有,执法部门应该执法到位,“其实我们的维权工作都是最低限度的要求。如果法律执行到位,也就没有唐小东做这些事情的份了”。
    “工会干部在企业担任行政职务时,应有相应的法规来保护工会干部的维权行为不受企业干涉,企业不得以行政手段阻挠工会干部的维权行为。”有关专家强调,兼任行政职务的工会主席的出现,使维护工会干部权益的问题复杂化,这也是今后立法时需要考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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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家外资企业不建工会
    ●全国人大在最近一次执法检查中发现,包括沃尔玛、柯达、三星、戴尔、肯德基、麦当劳在内的一批在华外企都存在多年未建工会或工会组织不健全的问题。名列世界企业500强首位的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自1996年进入中国以来,现有约1.9万名中国员工,但其在深圳、大连、昆明、北京、厦门等18个城市的37家分店均未建立工会组织。截至2002年底,以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为主体的中国非公有制企业总数已达260多万家,企业职工总数约为5000万人。但是,在这些企业中组建工会却遭遇了不少阻力。
    全总法律部部长郭军说:“有些企业借口不建工会是因为没有收到职工这方面的要求,但是他们对上级工会提出建会要求置之不理,还拒绝到企业内部宣传工会情况,这就是在阻挠建会,就是违反了《工会法》。”
    许多外企将不建工会解释为职工没有成立工会的要求。而全总对进城务工人员的调查表明,有40%的人希望加入工会。而专家指出,如果企业主的态度是不支持,职工往往会担心被“炒鱿鱼”而不敢提出要求。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全总法律顾问关怀认为,组建工会实际上对建立和谐劳动关系非常重要,因为工会主要职能“不是和企业对着干,而是起协调监督作用,促使劳资两利”。         
    ●这些企业对组建工会的态度大体相同。南京沃尔玛就认为,其公司“管理渠道畅通、职工福利能按时发放、民主管理健全”,因而对南京市总工会6次上门要求组建工会不予响应。据查,沃尔玛中国分公司在国内18个城市建了37家商店,有1.9万名中国员工,其中深圳、大连、昆明等地都曾就建立工会与沃尔玛接触,均遭抵制。
    难道沃尔玛们就不怕触犯中国法律吗?仔细查阅《工会法》,其中第十二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25人以上的,可以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这“可以建立”是作为一种权益建立在职工自愿组织的前提下的,而对于企业建立工会的义务只是在各地制订的《工会法》实施办法中有零星规定,比如北京的实施办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应当支持职工在开业一年内组建工会”。即使如此,“应当支持”更像道德术语,企业主没有这方面的觉悟,支持就是一句空话,且没有什么惩戒性措施。还有一些外资企业,往往以“工人的权益能得到保障,他们没有组建工会的要求”作为拒建工会的理由,这句话倒是说到了点子上。这是因为,即使是惩戒,各地实施办法也是把“侵犯职工依法组织工会的权益”作为一个必要条件。然而,何谓“侵犯”?在资方“屋檐下”,职工生存的权利和组建工会的权利孰轻孰重,是不难判断的。只要你提出组建工会,资方并不直接阻止,而是找个理由辞退了事,在南京曾有多名工会主席因为替职工说话丢了工作,而且没有适用法律维权。可见,即使建立了工会,工会主席也很容易蜕变为老板的随从,想要这样的“弱者”为职工权益挺身而出,是很难的。
    工会组织在外企和私企遭遇的尴尬,有立法不健全的问题,更多还是一些地方对工会的作用、对捍卫职工合法权益认识不足。现在,很多地方都十分重视创造“亲商”氛围,却少见对投资商提出维护员工权益的要求,这方面的偏差要切实纠正。


    《大地》 (2004年 第二十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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