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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知识产权滥用的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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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尔滨商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石晶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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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入世后尤其是在过渡期内,我国企业面临跨国公司知识产权严峻的挑战已为残酷的现实所认证。我国DVD企业遭遇6C联盟收取的专利使用费、微软的价格歧视与捆绑销售、思科诉华为一案以及数码相机行业面临知识产权的威胁,等等。美日欧等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人(主要是跨国公司),利用其知识产权领域的比较优势,将知识产权作为垄断市场的手段。这一现象不能不引起我们的反思与探索。探究知识产权滥用的根源,有助于我们真正认识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目的与作用,从而更好地探寻我国面对知识产权滥用、解决利益冲突中所应采取的对策。 法律因素: 公权与私权的冲突 知识产权法作为鼓励创新、保护创新的法律制度,在平衡知识产权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时,给予知识产权人在私权领域的利益最大化,使知识产权人享有对创造性智力成果的专有权。从利益的角度考察,尽管知识产权具有很强的公共利益性质,知识产权法也尽可能地实现知识产权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的平衡与协调,但这并不能改变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也不能改变知识产权法捍卫知识产权人最大利益的属性。与此同时,作为国家干预经济之手的经济法,从其产生之日起,就以“社会本位”作为自己的思想基础,旗帜鲜明地追求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在市场失灵时限制个人利益以追求社会整体利益。作为市场经济“卫士”的反垄断法,在知识领域的个体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发生冲突之时,是平衡二者利益的规制手段,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由此不难理解知识领域中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的冲突与避让。但目前实施的知识产权保护公约,主要反映了经济发达国家的意愿,虽然几经谈判、修订,还是发达国家根据本国经济发展和综合利益作出的有选择性的制度构建,更多地反映了发达国家尤其是欧美的利益要求。各国在制定本国的知识产权法时更是考虑了本国的政治、经济、法律制度的现状,以满足本国产业发展的利益需求。因此,当我们审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时,无论是国际规则,还是各国国内法的规定,均有不同层面的冲突与断层。这便为知识产权滥用提供了生成条件。 经济因素:在私权领域的极端利益追逐 在经济高度全球化的知识经济时代,西方国家早已完成了从市民社会到经济国家的跨越,在经济、科学技术领域占有较发展中国家绝对的优势。美日等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拥有者(主要是跨国公司),利用他们在知识产权领域的比较优势,借助法律赋予的垄断地位,追逐利益的最大化。当其市场份额不断扩大,利益的汲取丰富,资本优势显现,研发——智力成果产业化——垄断利润……处于良性循环中的企业具有了绝对的市场优势,在私权领域不断扩大自己的利益范围。世贸组织的各成员国,尤其是发达国家,为了维护其经济优势,获取巨额利润,以高标准保护知识产权为手段改变本国在国际贸易中不利益的地位,保护其国内产业的竞争优势,他们只要是经济需要,总会找到种种理由,对同业竞争者挥起知识产权的大棒,直至对其不构成威胁。 我们知道,美国的知识产权法是很刚性的,而反垄断法的柔性较强。美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不断加强,而在反垄断问题上当国内市场与争夺国际市场相冲突时,则会更多的考虑美国利益。美国号称是市场经济国家的典范,其竞争机制得以充分发挥。但我们从其几起反垄断案中不难看出,美国在公权与私权冲突之时的价值取向——国家利益至上;本国企业与外国企业利益冲突时,本国企业利益至上。即使是构成了知识产权滥用,美国基于国家利益的考虑,也会灵活处理因滥用知识产权而导致的垄断案。此举在美国司法部对微软垄断案的判决以及美国对欧盟诉微软垄断案判决的态度上表现明显。当欧盟对微软垄断案处以6亿美元罚款时,美国政府内外却有人认为,美国司法部对微软做出的裁决应当成为全球其他国家和地区处理微软案的样本,欧盟无需多此一举。由此不难看出,美国在利益追逐上对本国具有知识产权优势的大公司采取双重标准。当发展中国家尽知识产权保护义务之时,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人却在滥用知识产权。 政治因素:构建知识产权制度的价值取向异化 知识产权滥用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涉及到法律、经济、政治等诸多因素。尤其是在采取概括性立法模式的国家,对于高度概括的法律原则的解释与适用也受其政治因素的影响。在推进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是国际市场经济利益的直接承受者。因此,发达国家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凭借其经济优势和国际地位将其知识产权法律规则渐进式输入国际公约之中,为发展中国家所接受。在推进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发达国家以知识产权保护这把利剑按着自己的意愿划定经济全球化下的利益格局,以使本国的大公司以知识产权赚取高额垄断利润,从而维护其经济上的绝对优势,进而维护其国际政治上的大国地位。反观发展中国家和不发达国家,大多迫于经济全球化的压力,纷纷将本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与“国际”接轨,给予发达国家知识产权过度的法律保护,而缺少对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制,从而使占有绝对优势的知识产权人凭借其知识产权的独占性限制竞争对手,损害消费者利益。 我们应当看到,在我国大力发展市场经济的今天,极少数发达国家不愿看到我国经济的崛起,不愿正视中国不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现实,实则不愿中国稳固和提升国际政治舞台上的大国地位。因此,这种政治因素在经济层面的折射表现为,长期以来将我国视为非市场国家的西方国家,质疑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系列措施。在中国企业及其产品所到之处,竞争者便以很强的预防心理,注视中国产品的情况,稍有偏差便使用知识产权这把利剑,若有不利益状态出现或可能出现,他们便以法律手段有效地改变或防止不利状态。在知识产权纠纷案中,我国企业常处于不利的地位。这与我国企业的权利意识形成了鲜明对比,值得我们深思。同时,我们应当看到,一些发达国家在大喊经济全球化、促成别国开放国内市场之时,在自家在门口又筑起了贸易保护的围栏,大行贸易保护主义,实行双重标准,助长了本国大企业知识产权使用的无度,滋生了知识产权的滥用。 根据法理学原理,权利作为利益的法律化身,是法律设置的在一定范围的自由。这表明权利人行使权利超过正当界限,有损他人利益或社会利益,即构成“权利滥用”。而知识产权滥用则是知识产权所有人或持有人凭借其知识产权的垄断地位限制竞争、损害社会利益的行为。我们一直在强调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而对知识产权垄断的危害却少有关注。知识产权的无形性和“合法性”使传统的反垄断法无法规制。众所周知,不受制约的权利必然导致滥用。为此,针对国外对我国企业滥用知识产权的现状,在采取何种标准和态度对待知识产权滥用这一问题上,我国要从自己的利益出发,根据本国的情况,应当从法律制度和企业自身等层面积极着手应对,从而维护我国企业的最大利益,真正实现国际贸易的自由化、公平化。 (编辑 崔晓林)
《时代潮》 (2006年 第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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