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2月29日16:12


雇主要为雇员与履行职务有关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中新社北京十二月二十九日电(记者 朱大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今天在新闻发布会上说,《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审判实践和多数专家意见,规定雇主要为雇员与履行职务有关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黄松有同时指出,这一规定为体现利益与风险一致,风险和责任一致的原则。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也要为自己的侵权行为负责,与雇主共同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利于对受害人给予及时和充分救济,也促使雇主加强对企业的管理,加强对劳动者、雇员的教育,提高自身的风险防范意识。

  他说,近年来,随着中国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在劳动关系领域里已实行全面的劳动合同制。在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领域以外,也存在各种形式的劳动用工。无论是劳动合同形式的用工关系还是劳务合同形式的用工关系,本质上都是通过使用他人劳动扩大雇主的事业范围或者活动范围,用人单位和雇主因此获得利益;同时,这种事业范围的扩大或活动范围的扩大,也增加了其他人因此受到损害的风险。

(责任编辑:王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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