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1月28日15:57


图文:十一期间在天安门制造事端两案犯被判刑 
法庭宣判。

  今天,在天安门广场制造事端的两名案犯被一审判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爆炸罪判处张理积有期徒刑六年;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叶国强有期徒刑二年,分别没收作案工具汽车、汽油、鞭炮等。

  二中院经审理查明:49岁的福建省无业人员张理积为发泄对政府不满,蓄意在北京天安门广场散发传单并以爆炸自焚的方式制造事端。今年9至10月初,张理积在福建家中自制了大量传单并购买了一辆别克牌赛欧轿车、150余枚“二踢脚”爆竹、3100多个双喜牌鞭炮、两捆欢乐牌25响礼花、40公升汽油等作案工具。10月4日,张理积驾驶轿车携带作案工具到达北京。10月8日8时许,张理积驾车行驶到天安门广场金水桥前由东向西的机动车道上,向车外抛洒传单,并把点燃的香烟扔进装有汽油的塑料桶内,当即被民警发现并抓获,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北京市宣武区43岁的无业人员叶国强,曾先后因违法、犯罪被行政处罚和判处刑罚。因拆迁安置所提无理要求未被采纳,今年5至9月间,叶国强先后到北京市政府、天安门等地静坐或滋事数十次,经有关部门对其多次批评教育仍无效。为制造事端,叶国强又于10月1日10时许,从天安门金水桥西北角处跳入金水河,造成众多群众围观,致使该地区秩序严重混乱。叶国强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张理积采取爆炸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爆炸罪,应依法惩处。鉴于其系限定责任能力人,且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故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叶国强在已与拆迁方达成协议并领取补偿款的情况下,继续坚持无理要求,多次静坐或滋事,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后又在国庆节期间到天安门制造事端,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惩处。(李永京、李慧文)

  稿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法庭对张理积宣判。 
法庭对叶国强宣判。
(责任编辑:徐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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