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06月16日09:43


广东扶贫老总被控吞挪公款过堂:受审时满面春风

  薛长春身为原广东省扶贫经济开发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嫌侵吞挪用公款达3千万

  本报讯 (记者 木子) 扶贫老总涉嫌侵吞挪用公款3000多万元,并且还被控滥用职权导致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昨日上午,这起全国特大的侵吞挪用专项资金案在广州中院开审,原广东省扶贫经济开发总公司法定代表人薛长春出庭受审,薛长春全部否认了检察院的指控。

  薛长春,男,50岁,汉族,湖南省桃源县人,文化程度大学,系广东省扶贫经济开发总公司法定代表人。2003年1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逮捕。从检察院指控中,记者了解到薛长春涉嫌三项罪名。

  罪名一 截留公款侵吞2700万元

  1998年至2000年8月,薛长春利用担任广东省蓝天金卡发行中心(下称蓝天卡中心)法定代表人、主任,主管该中心全面工作。他利用职务便利,截留、拖欠本应上缴省财政的发行蓝天金卡所获得的资金,指使财务人员将上述资金中的2699.4959万元人民币转移到其本人控制的湖南株洲天元建材电器大市场、广州鑫瑞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下称鑫瑞公司)、广东美嘉华广告有限公司(下称美嘉华公司),从而侵吞上述款项。

  1997年1月至2000年10月,薛长春利用职务便利,将到湖南省等地的个人消费共291698.15元,为他人购买的两部价值19826元的手机,以及使用手机产生的电话费共24410.75元均在蓝天金卡中心报销;同时将美嘉华公司的会议费、广告费等3笔费用共人民币7638元在蓝天卡中心报销,这一出一进,薛长春又从中侵吞了343572.9元。

  罪名二 挪公款356万到本人公司

  1996年6月至2000年7月,薛长春在担任广东省扶贫经济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扶贫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蓝天卡中心法定代表人、主任期间,利用主管扶贫总公司及蓝天卡中心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指使财务人员将扶贫总公司和蓝天卡中心的资金人民币356万供鑫瑞公司、美嘉华公司使用。

  罪名三 滥用职权乱做巨额担保

  1996年10月至2000年8月,薛长春在担任广东省扶贫经济发展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蓝天卡中心法定代表人、主任期间,滥用职权,在公司严重亏损的情况下,扶贫总公司于1996年10月为中山市维高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向中山市阜康信用合作社(下简称阜康信用社)借款人民币300万元提供担保,又于1997年6月为中山市金悦工贸有限公司向阜康信用社借款人民币450万元提供担保。这两项盲目的担保后来给扶贫总公司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2000年7月,扶贫总公司被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对上述担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年11月,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了扶贫总公司和蓝天卡中心的财产。

  受审时竟满面春风 出庭像是主持会议

  昨日庭审时,当被法警带进法庭时,薛长春竟一点都不像个犯罪嫌疑人,满面春风又笑容可掬地与亲朋好友打招呼,而在接受法庭讯问时,更像是以往主持会议时一样,清晰响亮地回答每个问题。在回答检察官的询问时,薛长春总是滔滔不绝,说一些与案件无多大关系的话,以至检察官和法官多次提醒他要问啥答啥,不要答非所问。

  当庭否认全部指控

  “诬告!全部都不是事实”,在开庭刚听完检察官的指控,薛长春就大声表白了自己的态度,全面否认了公诉机关的指控。然而,其辩护律师为其所作的辩护却并不完全是无罪辩护。

  关于检察机关指控的贪污2699万,辩护律师认为其中有2200万是用于扶贫总公司购买湖南株洲的商铺,商铺的产权一直都属于扶贫总公司,不是属于薛长春个人,因此,不能认定其贪污。至于另外400万,从账面上看是转到了鑫瑞公司、美嘉华公司,因此是属于挪用公款,不是贪污;

  针对公诉机关提出的薛长春将34万余的私人费用和广告费用报销,其辩护人认为,这34多万费用是薛长春3年间在长沙和株洲的差旅费,有差旅发票为证。

  最后一点,辩护人认为关于滥用职权的指控法律依据不足。因为构成该罪名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薛长春当时的职务是国有企业的老总,只是国家工作人员,并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责任编辑:周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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