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10日10:22


期待考试法出台
程春荣

  据报载,为进一步规范考试行为,我国将专门为考试立法,有关部门正在起草《国家教育考试法》。此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选拔人才需要考试。考试作为社会管理的组成部分,需要有一部考试法。

  当前,一些地方考试不同程度地存在考风不正问题,试题外泄、夹带、偷看、传递、替考、改卷提分、随意录取等情况时有发生。舞弊的存在极大地损害了考试的信誉,影响到学风乃至社会风气。作弊对每个具体的个人而言是对公平竞争信心的沉重打击,对国家而言是对人才选择工作的严重破坏,而对整个社会而言则是对正义与信仰大厦的颠覆。

  考试是一种评估机制,它之所以成为社会管理的有效方式,是因为考试能够反映社会制度的特点和国家的意志;同时,考试的核心理念是公开、公平和公正,这体现了人类文明进步的精神追求和实践方向。考试与社会发展的这一特定关系,决定了考试必须根据不同的历史条件,在“意志”与“公理”的天平上寻找平衡的支点,从而确定在社会运行中的位置和参与社会的管理。

  在现代法治社会,考试既要强调纪律层面的规范,也要重视将其纳入立法的视野;既要有纪律、规章的弹性约束,也需要法律的刚性规制。考试纪律或许可以约束考场内的考生,却往往对考场外肆无忌惮的幕后“黑手”无能为力。中国由于考试制度方面的立法近乎空白,有关考试的纠纷往往缺乏可诉性的法律依据,考生的合法权益常常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司法救济,而传统的行政干预手段在解决此类纠纷时往往捉襟见肘。可见,制定考试法的主旨不仅体现在依法规范国家级考试的秩序,同时还可以为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和司法救济。

  通过立法的形式改革考试管理体系,在中央设立专门负责考试的职能部门,而具体实施考试的部门与政府机构脱离,成为独立的社会办考实体,实现考试的管理者、实施者、考试结果的使用者完全分离的现代考试机制。同时,用法律来规范监督、阅卷、申诉等程序,对考生舞弊行为和工作人员失职及乱用职权的行为,规定相应的惩罚措施。从而保证考试的公开、公平、平等、高效的原则,使考试真正成为衡量人的水平能力的尺度。

  因此,考试立法,无异于是对考试的“考试”,我们期待它早日出台。

  《人民日报》 (2004年11月10日 第十三版)

(责任编辑:王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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