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08月05日05:35


少女堕胎难索精神赔偿 法院认为怀孕非单方责任

  法院认为怀孕非单方责任被告无需精神赔偿但应适当补偿营养费

  本报讯(记者 李朝涛 通讯员 赵杏媛) 日前,广东鹤山法院审结了一宗特别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22岁的少女小张将23岁的男友小余告上法庭,要求小余赔偿其怀孕后堕胎的住院费、生活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4000元。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对这宗还算不上“家务事”的“爱情纠纷”,法官又是怎样处理的呢?

  未婚先孕少女引产

  小张与小余都是外地人,同在广东鹤山某镇一工厂打工,2001年初两人开始恋爱,不久更在工厂附近租屋同居。2003年1月,小张发现自己怀孕了,她将这个消息告知了男友小张,小张听了后要求她去堕胎,而乱了方寸的她一时之间不知如何取舍,一些亲戚朋友知道她怀孕以后,纷纷前来劝解。经过亲朋劝说,她醒悟到其与男友的同居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未婚生子也会违反国家计划生育相关法规。2003年5月29日,她自行到开平市一医院要求终止妊娠,医院为其施行了引产手术,这时她己怀孕5个多月了。

  上庭告状索赔5000

  出院后不久,小张就将男友告上了法庭。她说,其将终止妊娠的决定告诉男友后,男友对她不理不睬,一副不予负责的态度,她到医院实施了引产手术期间,男友也未曾加以关心爱护,因此,她要求被告赔偿各项费用4000元。被告小余则辩称,他与小张是自由恋爱,他是真心想同她结婚的,她怀孕一个月时,他就叫她堕胎,但她不听,到5个月时却不说一声就擅自住院动手术终止妊娠,又不愿与他结婚,还说什么要结婚就先给她3000元。小余提出,小张的索赔请求不合理,他只愿意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给予补偿。

  法院判决适当补偿

  法院认为,恋爱期间,男女双方所承担的更多是道义上的责任,属道德规范调整的范畴,原告在恋爱期间怀孕,是原、被告的恋爱观偏差所致,并非任何一方的单方责任。原、被告无合法夫妻身份,不具备我国计划生育法规所要求的合法生育条件,原告依法终止妊娠,是其义务。但是,对原告终止妊娠所需费用和必要的营养费,被告应适当予以帮助和补偿。故此,法院判决被告小余补偿费用1000元给原告小张。宣判后,双方服判没有上诉。

  精明法眼学会保护自己

  类似小张姑娘的情况在生活中并不少见,我也经常接到这样的求助电话。其中一些人的处境要远比本案原告凄惨。我至今记得一个同一已婚男子同居3年的女孩子,她生孩子时产后大出血,落下了终身的后遗症,干不了体力活。被赶出家门后,她将情人告上法庭,但由于没有婚姻关系,最终除了每月400元的孩子抚养费,她没有得到其他任何赔偿。她对法律没有保护她极为不满,却不知道法律向来是不善于保护法盲的。

  要知道,“婚姻”是一个法律名词,双方形成的是法律关系,但“恋爱”不是。换句话说,即使双方如胶似漆,但在法律的眼里,他们依然没有任何关系。法律没有规定恋爱双方也有相互忠诚、相互扶助的义务。如果其中一方受到伤害,比如堕胎和疾病(一般来说,女性总是受害者),只要另一方不是故意或者过失侵权(谁能说怀孕是侵权呢?),他就没有法律上的赔偿责任。你只能要求其承担道德义务,但他要是不讲道德,你也只能徒唤奈何。

  所以,做一个具备理性判断力的成年人,学会保护自己,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这样,法律才能保护你!阿华

(责任编辑:周贺)
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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