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前天,上海刑法专家与来自北京等地的50多名全国著名刑法专家汇集中国人民大学,对一度引起争议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进行研讨。
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体现了法律对幼女的特殊保护。但随着社会生活水平和营养水平的提高,有些未满14周岁的幼女外部形体特征较为成熟,且出现了早恋等情况。为此,最高法院于今年1月17日出台有关司法解释,认为:行为人明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幼女而与之发生性关系,不管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并未造成严重后果且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强奸。
该司法解释出台后,一些社会团体和人士认为,该司法解释易使犯罪行为人规避法律,逃避刑事制裁,不利于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幼女的特殊保护。
来自华东政法学院、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学府的著名刑事法律专家,就最高法院这一司法解释的合法性、合理性问题进行专题讨论。专家普遍认为,该司法解释符合我国立法的基本精神,体现了主客观一致的刑事责任原则。参加研讨的华东政法学院司法研究中心主任、青年刑法专家游伟教授昨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解释,刑法主客观一致的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明知为前提,所谓“明知”包括确知和可能知道。如确实不知道,也要由行为人自己举证加以证明。对确实不知道对方是不满14周岁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人,定其强奸罪是“客观归罪”,不符合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至于嫖宿幼女的行为人,则可依据刑法“嫖宿幼女罪”予以惩处。(马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