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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公审原天门市委书记张二江受贿贪污一案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1995年至2001年6月,被告人张二江利用丹江口市长、市委书记和天门市委书记的职务之便,先后收受贿赂39笔,合计人民币772188元、4300美元,并为他人谋取了利益。其中,为他人职务迁升、工作调动等收受相关人员的27笔贿赂,为帮他人获取工程承包权等收受相关人员的贿赂7笔,为他人进行开赌场的违法活动和阻止相关部门查处他人或相关单位的违法违纪,收受相关人员的贿赂5起,另外被告人张二江还向他人索贿28000元。
公诉机关同时指控,1999年3月至2001年初,被告人张二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14次用不正当手段获得公款108100元人民币,用于个人支配。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二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无视国法,利用担任市长和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财,为他人谋取利益;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吞公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已构成受贿罪、贪污罪,其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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