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体捐献路有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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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田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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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遗体捐献条例》日前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将于3月1日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遗体捐献的法规,在制定时和发布后均引发热烈讨论。
近亲属可推定同意捐献吗
上海于1982年在全国率先开展了遗体捐献工作。18年来,共有9388人办理了遗体捐献登记手续,其中执行捐献的有1822人。在捐献者中,年龄最大的为110岁,最小的才两个月。随着文明的进步,特别是在邓小平同志捐献角膜和上海市委书记黄菊办理捐献遗体登记手续的行为感召下,加入这一行列的上海市民正在逐年增加。其中,仅老西门街道,就有149位志愿者办理了登记手续。
由于传统观念根深蒂固,遗体捐献工作依旧步履维艰。上海每年医学科研、教学需要遗体约700多具,而近些年每年最多只有200多具捐献遗体。一些医学院校因此减少了解剖实践的课时。遗体捐献还遇到执行难的现象。不少近亲属在捐献人死后拒不执行捐献意愿。
《上海市遗体捐献条例》规定,自然人生前有意愿的,可委托执行人遗体捐献。执行人可以是捐献人的近亲属或者同事、好友等,也可以是捐献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街道等机构。对生前未明确表示不同意捐献遗体的死者,其近亲属可全部或部分捐献遗体用于医学科学事业。如果近亲属之间意见不统一,登记机构不得办理捐献手续。
捐献遗体可用于器官移植吗
1998年5月,上海市红十字会在开展志愿遗体捐献的基础上,设立了眼库。两年多来,共有3100人办理了角膜捐献手续,其中11名捐献人的角膜使12名患者重见光明。
遗体捐献涉及技术、伦理和法律诸多问题,稍有不慎就可能引发非法的器官买卖。那么,捐献的遗体能否用于器官移植?这其中有一个重要概念———死亡标准。由疾病或意外伤害等引起的严重脑损伤可导致脑死亡,一般发生在心跳停止之前。此时,人的脏器代谢活动仍在进行,但与社会的沟通已中断,且不可逆转。如果此时立即摘除具有生理功能的脏器,就可用于器官移植。目前,有包括我国台湾在内的17个国家和地区用法律明确了“脑死亡”,其捐献遗体也已较多地用于临床器官移植。而我国现在仍以心跳、呼吸等生理机能停止作为死亡标准。《上海市遗体捐献条例》采纳“生物死亡”标准。以目前的医学水平,生物死亡后可用于移植的器官只有角膜。
上海市红十字会培训部主任杨钧仪解释说,今后,遗体捐献人在登记时要注明是否捐献角膜。他强调,遗体捐献的一大原则是无偿捐献。有些人为还债等原因要求卖器官,这是非法的。
需要建立“捐献文化”
《上海市遗体捐献条例》颁布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反响。不少兄弟省市还到上海取经考察。目前,开展遗体捐献工作的城市还有北京、南京、镇江、扬州、郑州,天津,山东也正在积极筹备此项工作。可以说,遗体捐献将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而被广大中国人接受。
但是,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全社会对这项崇高事业的理解和支持还有待提高。比如,不少高层建筑拒绝电梯运送遗体,给接收工作带来很大不便。
不少业内人士还建议,应该尽快建立富有中国特色的“遗体捐献文化”,发扬这种奉献精神。在日本的一些医学院校,新生入学的第一课就是到刻有遗体捐献者名字的碑林扫墓,以记住他们为医学事业所作的贡献。上解剖课前,师生还要佩戴白花以示对遗体的尊重。上海、南京等地也曾设想为捐献者设立纪念林,最终由于各种原因不了了之。
为了方便志愿者,上海已将遗体捐献登记站从原来6个医学院校,扩大到所有区县红十字会。部分街道、乡镇红十字会还开展了关心捐献者的试点工作。
《人民日报 . 华东新闻》 (2001年01月17日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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