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06月09日17:14


【法制日报】宁夏自考生遭“公招”冷遇
本报记者 周崇华 本报通讯员 杨洲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我国高等教育的一种方式。教育法明文规定,自考生毕业后应和普通高校毕业生享受同等权利。然而,今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员招考报名工作中,许多自考生却被一些用人单位拒之门外———

  “这太不公平了,教育法明确规定,自考文凭与普通高校文凭具有同等效力,为什么政府机关还要自设门槛,将我们拒之门外?”

  今年5月9日,《宁夏日报》刊登了《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宁夏回族自治区人事厅招考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者的公告》。该公告在报考条件一栏中有这样的规定:“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年龄在35周岁以下。”

  看到这个公告,已经通过自考拿到本科学历,尚未找到工作的宁夏隆德县青年张春阳兴奋不已。5月15日一大早,他来到宁夏展览馆报名,可当他在各招考单位报名处转了一圈后发现,专业对口的单位没有一家招收自考生,这些单位都明确指出只招录“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这就意味着自考毕业生被排除在公务员招考范围之外。对此,他感到十分不解。

  张春阳告诉记者:“在同等条件下,自考生如果不符合要求,用人单位完全可以拒绝。关键是用人单位竟不给自考生参与平等竞争的机会,而且还是政府机关、教育部门带头这样做。”

  据了解,在这次宁夏公务员招考报名工作中,仅仅因为是自考生而被拒绝报名的不下200人。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因其灵活开放,不设门槛,不受年龄、职业等条件的限制,被社会各界誉为“没有围墙的大学”。

  记者从宁夏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了解到,宁夏自1985年实行自学考试制度以来,累计培养毕业生49752人,其中本科10678人,专科38510人,为社会培养了大批技能型、应用型人才。目前,宁夏设置的自考专业已从当初的3个增加到73个,有专科、本科两大层次,涉及文史、政法、经济、理工、农医、外语等学科。自学考试已成为宁夏规模最大、人数最多、专业面最广、课程种类最多的国家学历考试。据统计,目前全区在籍建档自考生人数达16万人(不含已毕业的考生)。自学考试已成为宁夏高等教育发展的一个重要增长点。

  然而,在自考生通过自我奋斗,终于如愿以偿地拿到多年渴望的学历证书时,社会却给他们设置了一道道难以就业的门槛。在宁夏,大到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小到私营企业,常常以学历、资历为标准,把用人门槛定得很高,非硕士、博士不用,非具备某种资历者不取,结果将一些颇具才干、业绩出色的自考人才拒之门外。

  宁夏某政府机关人事处负责人坦言,自考生的综合素质与正规院校毕业生无法相比。另一家政府机关领导则认为,学历层次是我们衡量队伍建设质量的一个重要标准,我们当然要提高学历门槛啦。也有一些招考人员认为,高校扩招后,大学生的就业问题尚未解决,凭什么非得录用自考生不可?

  在采访过程中,一些自考生怀疑是人事部门私下制定了用人标准,进而默许一些用人单位提高招考门槛。对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副部长、人事厅厅长王和新解释说,全区公务员的用人标准之一依然是:大专以上学历,35岁以下。自考生也可以报考,不存在学历歧视问题。只是在具体操作中,许多单位对人才学历的要求是就高不就低。希望用人单位走出“唯学历”的误区,转变观念,创新用人机制,放宽视野,降低门槛,不拘一格选人才。

  自治区人事厅公务员管理处的工作人员介绍说,针对一些政府机关公务员招考条件过高的问题,在今年全区公务员招考工作开始之前,自治区人事厅曾与有关用人单位进行过协调。但在具体操作中,仍有35个职位明确规定只招普通高等院校大学毕业生。

  在我国,自学考试制度不仅写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教育法,还写进了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从而确定了自考在我国高等教育中的地位。

  面对自考生“公招”遭冷遇的问题,宁夏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似乎感到很无奈。他说,国家机关招考公务员时,公然将自考生拒之门外,怎么能够体现自考“国家学历”的地位?国家机关都不承认的自考文凭,又怎能指望被社会所认可!

  自治区政府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张海晏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自考生遭遇的学历歧视问题,反映了一些用人单位落后的人才观念,同时也反映出当前人才工作缺乏一套科学的人才评价标准。确定录用人才的标准,本意是确保录用人才的水平和录用过程的公正性。但如果过于重视学历等硬件因素,甚至搞唯学历论,学历就变成了发现和使用人才的障碍,反而阻碍了人才的脱颖而出。人才工作的经验告诉我们,克服这一现象的重要思路是不拘一格选人才。社会应该消除对自考生的偏见,给他们一个公平竞争的机会。

  银川市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冯贵耀则认为,自考生遭遇学历歧视的问题,也反映出教育法等操作性不强、刚性不够的问题。人才强国战略的实施,迫切要求国家要进一步完善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大教育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对拒不执行教育法律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采取行之有效的惩罚措施,这才是解决学历歧视问题的治本之策。

(责任编辑:周贺)
中央媒体监督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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