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行政许可法出台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的反响。一些政府官员说:“我们就应该建成一个合法、高效、公正和便民的政府。”一些百姓说:“我们早就盼着能有这样一部保证公开、公正、公平和责任明确、办事方便的法律。”一些专家说:“行政许可法的出台,表明我们的政府正从审批型、管制型向服务型转变。”
一部行政许可法,调整和约束了过去政府部门的审批行为,也成为政府机关行使权力的重要的法律依据之一。过去常常讲的是依照哪法哪条哪款,本部门有权审批,有权收费。现在不行了,审批之前,首先要想的是行政许可法,是有权没权批,该怎么批。同时,也要学好《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复议法》。因为每个公民依照这些法律,都可以维护自己的权利。
群众需求就是政府的职责
群众的需求就是政府的职责。去年以来,各地很多政府部门都对清理后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严格规范,政府部门都制定了清晰、规范的审批流程图,把审批时限、审批依据、审批程序等通过电子触摸屏、公示栏等形式一一公示,普遍推行了窗口服务制,实行“阳光操作”,开辟“绿色通道”。与此同时,积极改革行政审批方式,改过去串联审批为并联审批,改进服务手段,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办事效率。各部门纷纷在本部门设立了审批大厅或“窗口”,全部集中统一受理,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门式”服务,人民群众只需在一个“窗口”即可申办审批事项,简化了审批环节,突出了服务意识。
———沈峰(北京)
行政许可法终结不良审批体制
在一些地方,办一个企业跑上几个行政机关,盖上数十个公章是平常事儿。老百姓出门,只要碰上戴袖标的,除了黑袖标外,谁都可以限制老百姓的活动。我国的一些行政许可已经到了“扰民”、“害民”的地步。随着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建立,行政机关逐步改变了以往的行政审批体制,在许多方面作出了便民的有益尝试。
我国行政许可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但在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之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不得设定行政许可。省级政府规章虽然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但省级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是临时性的,如果这种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则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乔新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行政许可法推动政府职能归位
改革政府的行政审批制度,改变政府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方式,让政府回归本位,对政府而言虽是一个痛苦的过程,但又是一个不得不进行的过程。
行政许可法较之过去的审批制度有四个方面的进步:一是简化行政审批手续,取消不必要的限制,使行政机关对社会、经济事务的管理进一步纳入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二是明确规定行政许可的范围和设定权限,有利于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三是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行政许可程序,杜绝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的“暗箱操作”和权钱交易,从源头上和制度上治理和预防腐败;四是适应经济全球化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完善行政审批制度,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
———邓聿文(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
《人民日报》 (2003年10月08日 第十三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