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06月24日08:32


未被采纳 “撞了白撞”不予认可
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规定事故中机动车方惟一免责条件
沈路涛 张旭东 邹声文

 
  “撞了白撞”的说法曾一度在一些地方道路交通管理部门中流行,并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和争论。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对于交通事故中行人受伤害给予特别保护,规定机动车一方必须承担责任,“撞了白撞”的说法未被采纳。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光宝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汇报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的修改情况。

  胡光宝在汇报时说,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高速运输工具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无过失责任。据此,再次提请审议的草案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金额的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投保金额的部分,按照以下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机动车一方能够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交通规则,本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可以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不过,草案规定了机动车一方惟一的免责条件: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北京青年报》

(责任编辑:张爱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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