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放宽准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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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建省民政厅、福建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下文,就贯彻《福建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作出最新规定,在适用对象、家庭收入界定等方面大大放宽了城市低保准入条件。
据悉,凡本省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包括中央、省、市、县(市、区)属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困难职工家庭,符合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都必须纳入所在地的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同时,非农业户口的居民与农业户口人员组成合法家庭且共同生活在城镇,其家庭实际收入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也可纳入。
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按照协议、裁决、判定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抚养费,数额纳入家庭收入;若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保障线,视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不计算其应付赡养、扶养或抚养费。国企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离退休职工养老金、失业人员失业金、遗属困难生活费,按本人实际领取的金额纳入家庭收入。家庭成员中符合就业年龄,且具有劳动能力的,无正当理由在一年内连续三次拒绝接受劳动部门所属的各类职业介绍机构或者社区服务中心等部门提供就业机会的,在本年度内应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家庭收入。
据了解,五类收入可不计入家庭收入:优抚对象、“五老”人员按照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与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人员没有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亲友、社会人士给予的小额临时性救助金;政府发给的奖励金、节日慰问金和临时救济补助金;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获得的实际领取的经济补偿金;按规定取得的因公负伤护理费、死亡人员一次性抚恤金。
《福建日报》2001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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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爱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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