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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维权
2002年4月08日09:28
人才流动养老保险续接有新规定
近日,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之间流动,要相应转移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并执行调入单位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新规定。
职工由机关事业单位进入企业工作之月起,参加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企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职工由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之月起,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养老制度,其原有的连续工龄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养老制度,其原有的连续工龄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退休时按机关事业单位的办法计发养老金。
(梅)
来源:
《北京青年报》
2002年4月08日
(责任编辑:刘宜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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