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 >> 生活 >> 情感空间 >> 围城内外 2002年10月18日16:15


"变心"先交赔偿金 怎么看“同居协议”
    

    背景:想要同居先签协议,胆敢“变心”先交赔偿金?近来,一种同居前先签“同居协议”的做法在深圳未婚青年中悄悄流行开来,同居双方试图以此自我保护,将易变的同居关系约束稳固。这一新鲜事物引起市民的争论。反对者认为:签协议是对爱情的贬损;支持者认为:事先有协议,一旦有了纠纷才好解决。对于这一新鲜事物,你是怎样认为呢?

    没必要签

    是爱情物化、道德缺失的征兆

    周阁儿(公司职员):“未婚同居”本来就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行为,“同居协议”更没有任何法律上的意义,它不能等同于财物的租赁、借贷凭据,也不同于约束劳动关系的权益合同,因此,我认为“同居协议”是荒唐的。

    如果是因为爱而走到一起,先同居后结婚,那么,约束它的不是一些冰冷生硬的“守则”,而是后来的生活目标和蜜一样越酿越浓的爱情。爱情也需要理想,两个人共同营造的理想便是最能生效的约束力,目标越近,两人的关系就越牢固,最终瓜熟蒂落。同居的过程,也可能是培育感情的过程,如果感情培育不起来,而又囿于一纸“协议”,那么这种“牢固”是没有根基的,也是异常痛苦的。

    可以这么说,“同居协议”使纯洁美好的爱情失了色,掺杂了其它成分。如果同居期间有一方不遵守“合约”而撤出,并且由此产生纠纷,另一方可以拿着“协议”四处申斥吗?这与赤裸裸的性交易有什么区别呢?“同居协议”的出现,看来是爱情物化、道德缺失的一个不良的社会征兆。

    同居协议”有何用?

    老王(退休员工):尽管我努力地去接受新事物,但对同居协议仍难以认同。任何人想指望一纸不受任何法律保护的所谓“同居协议”来保护自己,未免也太天真了。并且,既然你们选择的是同居而不是结婚,就说明两人还没有下定决心永远结合在一起,或者根本不可能永远结合在一起。那么,这种状况也就根本用不着,也得不到任何保护。

    我看到的同居大致有这几种情景;一、试婚,先看看彼此是否适应,再谈婚论嫁。二、虽彼此吸引、相爱,但因种种原因不可能结婚,于是同居,过一天算一天。三、临时在城市打工,家人不在眼前难免寂寞。碰到脾气相投者,就走到一起互相照顾,有时也投入点真感情。四、道德败坏,寻求刺激,彼此玩玩而已。

    以上不管是哪一种同居,都是一个愿打、一个愿挨,都没有要求分手“赔偿金”的充足理由。我也想劝劝那些拿自己的终身大事不严肃的年轻人,如果真心相爱,就认真对待。如果玩弄感情,那什么也不能保证你不受到伤害,所谓的“同居协议”根本就是自欺欺人的东西。如果你想好好成家,一辈子过安宁的日子,最好不要搞什么未婚同居。因为任何一个正派的年轻人和他(她)的家人都不会真的不在乎这一点。

    签协议是对对方的不信任

    小胡(物业管理人员):我不赞成同居签协议,如果同居也要按章办事,生活就会失去本来的乐趣,爱情也变得枯燥无味了。我认为爱情需要两个人彼此真诚相待、相爱,且彼此都希望活得充实、幸福。如果两个人在一起共同生活,还要制定出各种各样的条条款款来约束双方,那将是件多么尴尬的事呀!,而且明显是对对方的不信任,对感情的不信任。在这样的合同约束下,爱情还有什么真诚可言呢?两个人相爱,一开始就想到分手,以后会怎样?那还叫什么爱情?

    我与男友同居已有半年,隔三差五都有小吵小闹,可是每次我们都能真诚指出对方的缺点、毛病,有错的一方会接受批评,至今我们的关系还很好。我想两个人的感情都有一个磨合期,只有经受住这些考验,生活才能真正幸福。把生活中的矛盾通过条款协议来解决,爱情也不再有味道了。   

    签就签吧

    

    能防君子不能防小人

    陈铭(蛇口读者):同居前先签协议是一种不互信、不自信的表现。应该说,需要签协议的同居者之间的情感温度是不到“沸点”的,是处于矛盾之中的情况。同居吧,没有婚约的保障对前途感到迷惘,惟恐付出了青春、感情、金钱后却收获了伤痕,人财两空,往后的日子就没法过了;不同居吧,这情到深处自然浓,若不趁机将之“煮沸”,等到激情过了,味道淡了,煮开了也无味了,左右为难,不如先签一份协议再同居吧。以合同的形式明了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做好自我保护也有必要。它对爱情的贬损,应该不如人们想像的严重。既然双方选择同居而不进行婚姻登记,就说明双方都没有安全感,不知对方能否做到绝对忠实,本身就互存疑虑,又何来贬损。

    对新鲜事物我们要以开明的眼光来看待它,又不是什么坏事,能流行,就说明人们的生活需要它,就应该认可它的存在。需要提醒的是,没有婚姻关系的同居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同居者所签的协议估计也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只能防君子,不能防小人。

    警告那些“吃着碗里,想着锅里”的人

    彭晓明(《深圳商报》读者):我觉得这个话题选得比较好。传统的婚姻模式在社会进步和人的观念转变的冲击下,已经悄悄发生了变化。在同居前双方先要签订一个“同居协议”,我认为还是有必要的。尤其对女方来说,既可以让那些假借爱情之名,以达到玩弄女性为目的的登徒子之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相应的代价,又可以警告那些心存“吃着碗里,想着锅里”的朝三暮四之徒的觊觎之心!

    我的一位经商的同学就有过这种经历,与男友同居前,因为有了这样的协议在先,在三年后男友移情别恋,爱上了别人,并还想方设法去蚕食她的钱财。后来闹到法院去解除双方的同居关系时,由于有了事先的协议,同学不仅保全了自己全部的财产,捍卫了尊严,而且也让那位花心的男友付出了该付出的代价!

    诚然,爱情是圣洁的,不容有丝毫的贬损,但在这个爱情总喜欢出“乱码”的时代,存在着各种良莠不齐、形形色色爱情骗子的社会,签一份同居协议还是很必要的,一旦他(她)胆敢存异心,玩弄感情,就叫他(她)交出赔偿金来,不然,你只有哑巴吃黄连,有苦也难言!

    签个协议无可厚非

    刘巨浪(南山区读者):同居生活中,不但有风花雪月罗曼蒂克,同时也有柴米油盐吃喝拉撒睡,两个人不单互相依靠还在互相考验,看双方到底能不能适应这个同在屋檐下的平凡生活。如果相互适应,条件成熟了就可以拿一张结婚证,得到制度下的认可和制度内的权益保护;如果不能相互适应,分手是必然的。

    同居时,两人不单有爱情上的交流,必然还有一些物质上的付出。比如说房租、家具之类的东西。好聚好散往往是饮食男女一厢情愿的想法,大多数情况下还是有互相伤害的事情发生。在发生了伤害,特别是最大的伤害———变心这种情况下,拿什么去弥补对方的伤痕?付出的感情是不可以收回了,付出的钱财、家庭劳动和时间成本总应该得到补偿吧?这其实是现代社会两性关系的一种“不稳定婚姻状态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在制度保护之下,如果想让双方都有条稳妥的后路来走,签一个协议是无可厚非的。能这样先小人后爱人地签协议,可以说是理性地认识了男女之间的感情,天长地久是永远的追求,一朝情变却在蓦然之间,获得爱情甜蜜的同时又在计算爱一个人的成本,这就是现代人。

    编者按:

    有点尴尬的协议  

    本话题来稿共58件,其中对同居协议持肯定态度或表示基本能接受的有21件,表示不能接受这种协议、认为太荒唐的有37件之多。对这一结果,也许有些人会发出“现代人的观念太需要转变了”之类的感叹,但我仍然觉得,相对于大部分中国人的意识和接受能力,同居协议这样的新鲜事出现得还是突然了点。

    来稿中有不少人举出了同居协议的种种好处,比如表明都市年轻人对感情不再盲目,而是更理性、更有了自我保护意识等等,但其中仍有不少尴尬的成分。我在想,两个人在决定由普通朋友关系向同居情人关系深入时,双方一定是到了如胶似漆、意乱情迷的地步。这时,如果冷不丁一方郑重其事地说:咱们先签个协议吧,谁变心谁就赔钱。那这种相互痴迷的气氛是不是就变味了?这种让双方患得患失、不自信也不信任对方的协议,本意是加固两人关系,但说不定还会加速瓦解关系呢。再说,对方是不是那种爱情骗子你还没了解清楚的话,那还匆忙决定同居干什么?你也别“聊胜于无”了,干脆“宁缺勿滥”吧。


来源:《深圳商报》 2002年10月18日
(责任编辑:张爱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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