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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令第394号:公布《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2003年12月30日19:16 【字号 】【留言】【论坛】【打印】【关闭

  新华网北京12月30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94号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已经2003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分为总则、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地质灾害预防、地质灾害应急、地质灾害治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七章 四十九条。

  《条例》所称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地质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和小型四个等级。

  《条例》规定,国家实行地质灾害调查制度。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水利、铁路、交通等部门,依据全国地质灾害调查结果,编制全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经专家论证后报国务院批准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人口集中居住地区、风景名胜区、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和交通干线、重点水利电力工程等基础设施作为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中的防护重点。

  《条例》规定,国家建立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和预警信息系统,实行地质灾害预报制度。地质灾害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预报。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划定为地质灾害危险区,予以公告,并在地质灾害区的边界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条例》还对全国和局域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应急预案、地质灾害的治理和违反《条例》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作了详细规定。 

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王新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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