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08月27日15:20


新闻背景:《行政许可法》的主要内容

  《行政许可法》规定,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和结果应当公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予以歧视。 

  《行政许可法》还规定,国务院可以通过制定行政法规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国务院部门规章不得设定行政许可。省级政府规章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但省级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是临时性的。如果这种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则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行政许可法》规定,只有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被修改或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行政机关才可以依法变更或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但同时明确规定,由此给公民和法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行政许可法》还规定,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来源:央视国际
(责任编辑:庄红韬)
全国人大就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改革问题答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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