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2月10日电(记者孙玉波)《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将于3月1日正式施行,这一办法是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要的重要规章。
随着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房地产市场体系逐步建立,城镇住宅建设规模不断扩 大,我国城镇居民住房条件有了很大的改善。但是,目前房改和城镇住宅建设工作进展还不平衡,与住房市场化改革相适应的住房保障制度建设进展缓慢,城市政府相关的住房保障职能还没有建立,仍有一部分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还没有得到解决。
根据1998年下发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精神,有关部门制定了促进廉租住房制度发展的相关政策,但总体上看,我国廉租住房制度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资金渠道不稳定,保障方式不完善,覆盖范围比较小,现行政策不完全适应实践发展的要求。特别是部分城市政府还没有把解决最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纳入政府职能。许多城市关注房地产市场发展对当地经济增长的贡献,不注重廉租住房的建设,个别城市甚至把建一批廉租住房仅仅看作是短期的“形象工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党和国家领导人多次在批示中指出,“要建立和完善对最低收入者的救助制度,妥善解决城市特殊困难家庭在住房、子女入学、医疗等方面遇到的实际问题”。“建立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解决最低收入居民家庭的住房问题,是住房改革和住房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新近下发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明确了各地政府要对建立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制度负有重要职责,明确了建立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廉租住房资金的原则。对此,业内专家认为,我国现行的住房保障制度的改革,过多强调了住房的自有化、市场化,这一办法的出台明确了政府对住房保障的职责,是对以往住房保障政策的进一步完善。同时,从长远来看,对低收入人群的保障不能仅仅停留在收入保障上面,应该逐步建立包括住房、医疗、子女教育等内容的综合救助制度,新的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是对社会保障制度和社会救助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办法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明确了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应当以发放住房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减核为辅的原则。业内人士认为,这是对住房保障方式的进一步探索,各地可以根据资金来源、市场活跃情况选择适合的保障方式。对于房地产市场供求平衡、二级市场活跃的地区,可以采取资金补贴的方式;市场调节不成熟、资金比较紧张的地区,如中西部地区,可以选择实物配租的方式。
办法建立了市场进入、退出机制,同时,对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审批结果、发放补贴或实物情况要接受社会监督,从机制上保证廉租住房管理的公开、公正、公平。
廉租住房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各地政府责任重大。各地要高度重视并加强对廉租住房工作的监督指导,落实办法所确立的各项原则和规定,积极稳妥地推进廉租住房建设,切实保障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