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07月21日02:48


贵州两名落马高官刘方仁、刘长贵被开除党籍

  本报讯 7月19日,中国共产党贵州省第九届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贵州省委常务委员会关于给予刘方仁、刘长贵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

  中央纪委查明:中共贵州省第九届委员会原委员刘方仁利用职务之便,为贵州省军电建设集团公司总经理刘××及其子廖×谋取利益,收受刘、廖贿赂149万元;在私营企业陈林的安排下,长期与郑××保持不正当性关系,收受陈林贿赂12万元、美元1.99万元,收受澳大利亚商人谢×所送瑞士原装劳力士手表一对,价值10.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根据中央纪委《关于给予刘方仁开除党籍处分征求意见函》,2003年4月22日,中共贵州省委常务委员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条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六十一条、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开除刘方仁党籍。经中央纪委常委会议讨论并报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于2003年4月24日决定,给予刘方仁开除党籍处分。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条的规定,中国共产党贵州省第九届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对刘方仁所犯错误进行了审议,同意中国共产党贵州省第九届常务委员会关于给予刘方仁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

  中央纪委查明:中共贵州省第九届委员会原委员刘长贵利用职务之便,为贵州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陈林、贵州军电建设集团公司总经理刘××及其子廖×等人谋取利益,收受陈林、刘××、廖×所送现金共110万元、美元3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错误。根据中央纪委关于给予刘长贵开除党籍处分办理事项的通知,2003年4月17日,中共贵州省委常务委员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条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刘长贵开除党籍处分。经中共中央2003年4月24日批准,中共贵州省委于2003年6月5日作出决定,开除刘长贵党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条的规定,中国共产党贵州省第九届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对刘长贵所犯错误进了审议,同意中国共产党贵州省第九届常务委员会关于给予刘长贵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本报记者)

  贵州都市报 2003年07月21日

(责任编辑:周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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