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0月10日08:42


南京酝酿修改拆迁法规 借鉴市场价格评估方法

  目前,南京市区房屋的拆迁补偿大致分为三块,首先是按土地级别补偿部分,从市中心向外逐层递减,一般占补偿总额40%以上;其次为房屋重置费用,也是按照土地级别从高到低递减,占补偿总额的30%左右;最后按砖混、砖木等不同房屋结构补偿。其中完全按市场评估部分仅占很小的比例。

  据悉,南京修改后的拆迁法规将彻底抛开原有土地级别,连土地带房屋重新设立6级补偿标准。南京市经拆迁调研发现,现行的补偿标准比当地二手房低500~1000元/m2,明显偏低,因此南京将学习上海按市场交易价评估的先进做法,向被拆迁房屋的市场评估价靠拢,适当提高补偿标准。

  5项举措全面接轨省拆迁条例

  南京市在新拆迁法规的调研报告中提出,从5个方面全面贯彻省条例。

  第一,省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房屋建筑面积小于土地使用面积的,区位补偿面积应当按照土地使用面积计算。南京市将对大于房屋面积的土地部分按照市场价进行补偿。

  第二,省条例第十条规定:住宅房屋自竣工之日起至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止,不满五年被拆迁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增加补偿金额。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但增加补偿的比例最低不得小于补偿金额的百分之十五。南京将按此标准对新房拆迁增加补偿。

  第三,省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持续营业一年以上的,应当参照经营用房评估。南京将结合其纳税情况等参照经营性用房补偿。

  第四,省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拆迁房屋进行房地产市场价评估的机构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共同选定;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中抽签确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抽签前三日在拆迁地点公告抽签的时间和地点。南京将借此提高拆迁评估的透明度。

  第五,拆迁评估争议处理方法上,全面贯彻省条例办法。省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评估结果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要求评估机构作出解释、说明。评估机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解释、说明。经解释、说明仍有异议的,持有异议的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可以委托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评估机构重新评估。

  两条保障线政府托底市民生活

  在修改拆迁法规的讨论中,政府还为被拆迁市民制定了两条托底保障线及廉租屋、经济适用房、中低价商品房等一整套层次分明的保障系统。正在考虑中的两条托底保障线为:拆迁补偿款低于7.2万元的,政府保证供应其一套住房居住;设立二手房基准托底价,以防有些非成套住房补偿款过低,影响市民生活。

  国家建设部多次要求各地建造廉租屋作为最后一道住房保障线,以往南京一直运用20元/人/天的房租补贴来代替廉租房的建设,领补贴的市民担心补贴标准不能随着房价的攀升而提高。此次,南京首次提出建造廉租房,打算明年春节前用公积金增值部分建1000套廉租屋,供应对象是拆迁的双困家庭,套型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

  对于补偿款在10万元以下的拆迁困难户,南京将继续加快经济适用房的建设,明年年底将供应90万m2、13000套;对于补偿款在10万~20万元的拆迁困难户,南京本月底开工建设中低价商品房,明年5月底前交付40万m2、5000套;三年之内,改造179万平方米的危旧房。这“三百三房”工程将为拆迁工作创造良好条件。

  新政还要向全体市民征求意见

  有关方面也认识到,拆迁将改变居民的原有居住地,由此引发的就业、学区、就医等一系列问题并不能因拆迁补偿标准的提高而全盘解决,因此综合配套工作不可缺少。而且提高补偿标准不等于解决一切问题,比如单纯提高补偿标准后,很有可能反过来导致房价更加水涨船高。因此,为了集思广益,多方听取意见,南京市政府考虑在拆迁法规的修改中和正式出台前公开征求全体市民意见,倾听市民呼声,以求出台一个惠小家利大家的民心政策。(快报记者孙洁)

  现代快报 2003年10月10日

(责任编辑:周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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