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09月15日03:57


提高生活津贴和医疗费补贴标准
上海修改生育保险办法

  本报讯  日前,上海市对生育保险办法进行修改。有关人士称,新的办法将有助于提高该市生育妇女的保险水平。

  据悉,《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于2001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截止到2004年6月底,全市已有450万从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10万名生育妇女领取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人均待遇标准为7200多元。据悉,修改后的《办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的比例从原来的0.8%下降到0.5%,并在用人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比例从22.5%调整到22%的同时,另外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同时,提高了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此外,修改后的《办法》还明确,晚育生育妇女的生育生活津贴从原来的半个月调整到1个月。

  修改后的《办法》还规定,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从原来的2500元调整为3000元;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从原来的400元调整为500元;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从原来的200元调整为300元。

  (张元)

  《华东新闻》 2004年09月15日 第二版

  来源:人民网-华东新闻

(责任编辑:石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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