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武汉12月18日电 记者杜若原、程锐报道:湖北省工会工作会议今日在汉召开。中共湖北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工作的意见》同时出台,强调要深入贯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党对新时期工会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推进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中的重要作用。
《意见》指出,工会是党领导下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工会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工会工作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各级党委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新形势下工会工作的重要性,不断推动工会工作的创新发展。
《意见》强调,要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推进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中的重要作用,各级工会要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发挥自身的优势和特色,广泛开展形式多样、扎实有效的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等活动,最大限度地调动职工在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积极性。要协助党委、政府和企业行政解决好职工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困难和突出问题,做好困难劳模、困难职工帮扶和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进一步推进以职工代表大会和厂务公开为基本形式的基层企事业民主政治建设,进一步在所有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意见》提出,要切实加强各级工会领导班子建设,按照鄂组通〔1998〕80号文件要求选好配强市、县工会主席。坚持由同级党委委员担任或兼任乡镇、街道工会主席。省、市两级产业工会主任(主席)可由同级产业主管部门副职担任或兼任。县级以上各级党委、人大、政协在分别提名党委委员、人大常委会委员和政协常委候选人时,都应有工会负责同志。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事业单位要按党政副职的要求选配工会主席。股份制企业的工会主席、副主席要分别作为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人选。非公有制企业对经民主选举产生的企业工会主席,在其任职期间要作为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对待。
《意见》要求,要进一步加强党对新时期工会工作的领导,支持和帮助工会组织依照宪法、法律和章程独立自主、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各级党委在研究、部署、总结工作时,要把工会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在研究制定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时,要吸收工会代表参加,并认真听取工会的意见。要支持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依法维护国家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对阻挠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依法履行职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对打击报复的要给予严肃处理。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为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县以上地方要建立和完善政府与工会的联席会议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政府召开有关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会议,制定相关政策文件时,应吸收工会代表参加。政府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监督、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要建立定期与工会组织的沟通协商制度,认真听取工会的意见和建议。工商、税务等部门要支持工会依法收缴工会经费。各级人大、政协要关心和支持工会工作,从参与立法、执法检查、民主协商和民主监督等方面,为工会工作的开展创造有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