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明确城市低保对象的范围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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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银川4月29日电 记者杜峻晓报道:即将出台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对低保对象的范围和标准作了进一步细化。
具体内容为: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抚(扶)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抚(扶)养人无赡养、抚(扶)养能力的;在职人员领取工资及离退休人员领取退休费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于户籍所在地低保标准的;下岗职工足额领取基本生活费后,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于户籍所在地低保标准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者期满后未能再就业,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低保标准的;连续六个月以上未领到或者未足额领到工资、下岗职工生活费、失业保险金、养老金的人员,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低保标准的;因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被解除劳动关系,职工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扣除从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到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结余部分按户籍所在地低保标准和家庭人口计算在可分摊月数内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低保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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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网 2003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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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庄红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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