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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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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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七
民族区域自治举世瞩目
20世纪50年代以来,中国消除了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实施了国内各民族一律平等的政策,并创造性地实行了民族区域自治的政治制度,逐步建立了以平等团结和友好互助为基本特点的新型民族关系,对于推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政治、经济、文化等诸项事业的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1998年7月,江泽民总书记在新疆考察工作期间对此曾给予高度评价。他指出:“综观中国几千年的历史,新中国的民族政策是最好的,与世界上其他国家相比,我们的民族政策也是最成功的。”特别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堪称是统一国家内处理民族问题的典范。2001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认真总结这一制度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对民族区域自治法作出修改和完善,将民族区域自治法进一步确定为“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中国是世界上唯一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国家,其特色是把统一和自治有机地结合起来。到目前为止,我国共有民族自治地方155个,其中自治区5个,自治州30个,自治县(旗)120个。
旧中国的少数民族地区曾有不同的政治制度,如盟旗制、政教合一制、土司制、山官制、瑶老制、侗款制、议榔制、头人制、千百户制和伯克制等。这些制度影响了中央政府的政令统一和畅通,不利于国家统一主权的维护,很容易被外国侵略势力所利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推行,从根本上扭转了过去许多民族地区存在的割据状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行,有效地保障了少数民族平等的民主权利和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有利地促进了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
我国散杂居少数民族也受到充分关注,民族乡(镇)作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一种补充形式,得到长足发展。到2000年底,我国民族乡(镇)达1213个,全国除上海、宁夏、山西外,都建有民族乡(镇),民族乡(镇)人口达948万,约占全国散杂居少数民族人口的1/3。由于历史和自然的原因,民族乡(镇)多分布在边、远、山、穷的地方,生产生活条件较差,经济文化发展相对缓慢和滞后。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制定了较为全面的帮助扶持民族乡(镇)经济文化发展政策、法规和措施,有力地保证了民族乡(镇)经济文化的发展。
1993年国务院发布民族乡(镇)工作条例,更是填补了我国散杂居民族长期以来无法可依的局面。同时还形成了不同层次、形式多样、互惠互利的对口支援模式,有省直属机关、市直属机关定点民族乡(镇),还有发达的乡(镇)与民族乡(镇)的对口帮扶和协作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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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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