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委员应关注“3·15”活动变味的现象。
“3·15”,乃国际消费者权益保障日,其主体和对象当然是广大消费者,也就是说是消费者的日子。但目前特别是近几年,由于形式主义作怪,“3·15”完全搞变了样,与该“日”的本意、与目前提倡的求真务实很不相符,值得关注和重视。我总结,“3·15”现己多变成了以下三种日子。
一是“商品销毁日”。有相当多的地方组织工商、技术监督、药品监督、新闻出版、公安等部门,把平时收缴乃至春节或上年收缴的假冒伪劣商品,集中起来找一个地方浇油点火或机械压力销毁。销毁前,请领导、各方负责人和记者到场,举行宏大的销毁仪式。我认为这纯粹是搞形式,何必集中消毁,应当平时边收边消,何况集中起来消毁也造成环境污染。另外,这一集中销毁就能说明为了保证消费者权益吗?消费者权益是多方面的,不能靠销毁就能解决的。这是搞形式主义。
二是“摆滩设点日”。每当到了“3·15”这一天,有相当多的地方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走上街头,视查有关职能部门摆桌子、挂横幅、展图表、发传单、搞咨询等情况,记者一直陪同,有时还有现场领导发表高见。我认为这也纯粹是搞形式,做样子,表面上轰轰烈烈,实际上百姓反感。靠这种动作能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吗?不能!这也是搞形式主义。
三是“新闻发布日”或叫“文艺晚会日”。日前相当时间,有关部门通过发文、问卷调查、人员追踪、向有关企业收费等伎俩,或组织新闻发会,公告(包括报纸电视等媒体)所谓“消费者满意单位”、“诚信经营服务单位”、“消费者信得过单位”名单;或在电视(现场)举办“3·15”大型特别晚会,请有关老板出场、发布早有的信息、请明星大吼大叫。我真不明白,这对保障消费者权益能起什么作用(可笑的是,一首专为“3·15”而专门创作的好歌“雾里看花”,很多人以为是情感歌子)。这更是搞劳民伤财的形式主义。
今年的“3·15”快到了,如果再是以上形式主义的搞好,那就与“3·15”的宗旨、与求真务实的作风、与关心百姓疾苦格格不入,必须改进。在这里,我就如何开展“3·15”活动,冒昧提出三点建议,供有关部门和活动日策划者参考。
一是可以组织开展消费者论坛活动。请专家或有亲身经历的消费者谈消费者权益保障问题,让广大消费者学习受益,提高保护能力。
二是可以组织经营服务企业开展消费者开放日或上帝日活动。邀请消费者参观、座谈,就有关知识进行咨询、介绍、交流,并现场解答和办理消费者的凝难问题。
三是可以组织有关执法单位现场打假或办理侵害消费者案件等活动。让有关行政和司法执法部门真正做到执法为民,切实为消费者权益保障办实事。(强国论坛网友:创新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