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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最沉重的话题

    徐运平  胡健

        在中国的立法史上,恐怕没有哪一部法律的修改像婚姻法这样牵动人心。
        
        据统计,1999年我国有120万对左右夫妻离婚,20年来离婚率增长近3倍。近年来,一些地区的重婚纳妾、婚外性关系、家庭暴力等情况有所增加。
        
        离婚,成为婚姻法修改过程中热门而沉重的话题。
        
        离婚条件———看看感情是否已破裂
        
        离婚,是婚姻法修改过程中争议最多的问题之一。
        
        近年来离婚率增高已成为不可忽视的现象,但以下两个数据可使我们冷静地判断这种现状。据联合国1999年的统计,中国的离婚率在世界排名第五十五位,在亚洲低于韩国、新加坡、菲律宾、日本。1999年中国在离婚的119.9万对夫妻中,再婚数达100.5万人。这表明,我国的婚姻家庭关系总体上是稳定的。
        
        1980年我国修改颁布的现行婚姻法,把“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准予离婚的标准。20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我国的婚姻家庭关系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感情确已破裂”是否仍然作为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离婚的唯一杠杆?修改草案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见,继续沿用了现行婚姻法规定的这一准予离婚的条件,并且新规定了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七种具体情况:(一)实施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或遗弃家庭成员的;(二)一方重婚或有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行为的;(三)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的;(四)一方被追究刑事责任,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五)婚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六)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七)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的,应准予离婚。
        
        在新增的七条中,主要争议集中在“重婚”、“家庭暴力”、“分居满两年”等离婚条件方面。全国人大常委会刘珩委员说,这次修改根据新时期婚姻家庭出现的新情况,修订的条文切实有效,有理有节,还首次具体规定了准予离婚的七种情况,对破除陈旧观念,体现婚姻自由,维护家庭稳定,促进社会稳定和进步,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都具有积极意义。全国人大常委会顾金池委员建议将“感情确已破裂”,修改为“婚姻关系确已破裂”,因感情的人为因素很多,难以确定是否破裂。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王霞林认为,如果男人在外面“包二奶”,分居两年就可以判决离婚,这无论是法理还是情理都说不通。这方面的法律规定要考虑社会效果。
        
        这是立法给我们的两难。在加快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在推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建设中,需要我们尽量在法理、情理、传统、道德和习俗中,找到最佳的结合点。
        
        离异父母——听听孩子怎么说
        
        1998年9月11日,一名15岁的半盲女孩因离异父母双方互相推脱对她的抚养责任,愤而跳楼自杀。幸得众人相救才没有过早离开她早已厌倦了的世界。双胞胎姐妹小兰和小红,因父母离异而分隔一方,梦想破灭后变得愤世嫉俗,打架、旷课,被学校开除。最后流落社会,因抢劫而走上犯罪道路。
        
        据统计,1990年我国有34万对夫妻离婚,1997年达119万对,而1999年则高达120万对左右。据报载,北京的一所中学初三班,52名学生中单亲家庭孩子就占了19人;丰台区一所工读学校19名学生中有12人是离异家庭的子女。
        
        事实证明,不健全的家庭,很容易造成孩子内心人格的扭曲。夫妻离异后放松甚至不管孩子的抚养和教育,导致青少年违法犯罪现象日益增多,引起社会特别关切。
        
        为此,婚姻法修改草案在继续保留“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规定的前提下,在这方面规定得更加具体和具有可操作性。同时,还新增加了父母应使孩子按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教育子女不得有不良行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以及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视子女的权利。一位妇女工作者认为,对于推脱或不履行对孩子抚养、教育和探视权利义务者,婚姻法应当增加强制履行的规定。哈尔滨一位政协委员也认为,对离婚后双方权利义务的实现比如对子女抚养费的支付,目前主要靠法官的自由裁量,并无确切的法律保障。
        
        在离婚的“家庭悲剧”中,孩子是最大的受害者。但离婚似乎只是夫妻两人的事,没有谁听听孩子说愿意不愿意,有的甚至把他们当成要价的“筹码”或者可以分配的“财产”。让我们为孩子点亮一盏灯,一盏温暖的灯,照亮他们未来的路,也照亮自己的心灵。结婚时多想想以后的孩子,离婚时多想想孩子的以后。离异父母,走出“围城”,你们千万不要忘记对孩子那一份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
        
        财产分割——问问该是谁的错
        
        在婚姻法修改的财产分割部分,最引人注目的是新增加了离婚的过错赔偿原则。因一方重婚、实施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或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失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普遍认为,这一原则的确立,是在总结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更好地体现了现行婚姻法规定的在离婚时照顾女方和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
        
        在财产分割方面,草案还规定了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住房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生产资料经过4年,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可以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李长铎副主任认为,上述规定内容具体。但他认为“住房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的规定,时间太长,2到3年比较合适。
        
        总体而言,对财产分割制的修改,要充分体现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已成为人们的共识。
        
        我们期待着新婚姻法的出台,期待着阳光下处处是温馨的家园。
        
        《人民日报》 (2000年12月20日第十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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