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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款行贿也是贪污

    童大焕
        据近日媒体报道,黄山市公安局户政科科长周建国,用公款替领导“买单”,然后利用职务之便到本单位报销13万多元,被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论处。 

        据周建国说,13万元分成两部分,一是陪市公安局分管领导及市长助理六赴珠海、二下澳门的旅费计7.5万多元,加上为领导买手机、借出款项1.4万余元,共计9万元左右;另一部分是真正的接待费、迎来送往的礼品费等。这两部分费用,领导事先都同意采取变通处理的方式来解决,而且领导都在发票上签了字。(见《报刊文摘》2000年12月14日转载《人民日报》文章) 

        这是中国司法实践上的一次重大突破,它第一次将公款行贿定罪为贪污。 

        我理解,这个判例的意义还在于:周建国没有把一分钱装进自己的腰包,而且这部分款项是经领导签字批准的,堂而皇之地入了单位台账的。这就是一般在社会上被看成“合法腐败”的为单位、地方等小集团、小集体谋利的行为,它们已经在很大程度上被人宽容原谅了,更在相当程度上逃脱了应有的法律制裁。社会上不是说吗,只要(钱物)不入自己腰包,吃喝玩乐都没有什么大不了,再怎么也够不上坐牢。公款吃喝为什么屡禁不止,公款旅游为什么愈演愈烈?这就是原因。 

        现在,行贿的方式不再仅仅是送钱,早已变化出请领导公款旅游、“出国考察”、赠房送车送美女、送领导孩子出国留学、为领导请客买单等等,花样层出不穷,手法变化多端,而且,这其中不少行贿者都是堂而皇之地摆上台面的,可谓“公开的腐败”,没有听说过谁受到刑事法律制裁。行贿者仗着手中权力大肆挥霍民脂民膏以阿谀、讨好上级,受贿者心领神会,大大小小的败家子、行贿者官运亨通青云直上。这是一条有着严重社会危害的升官之路:行贿者为了巴结讨好上司,铺就个人升官发财的锦绣之路,不惜把单位、企业、地方都败光。法律往往对他们网开一面,仅仅是因为他们没有把非法支配的社会公共财产“直接”据为一己之私有。 

        非法“占有”,不是贪污的惟一形式,非法支配也是贪污的重要表现。与贪污一样,非法获得对国家财产暂时或长远的支配权,也是受贿的基本形式。不认清这一点,不从法律上确定这一点,公贿横行何时了?    
    《中国青年报》 200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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