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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母遗弃养母抚养,谁配做母亲?

    阿成 成戈

        
    黄作珍和她抱养的男孩。

        3年前,32岁的广西钦州市少妇黄作珍,在医院厕所里捡回一个被亲生父母遗弃的奄奄一息的畸形弃婴。她经历了倾家荡产和夫妻反目的种种磨难,将男婴抚育成了一个活泼可爱的孩童。谁知那位当年想用50元“小费”乞求医生将自己的亲生骨肉扔掉的女人,一纸诉状把黄作珍告上了法庭——

        婴儿在粪桶里痛苦挣扎 

        1998年5月7日3时30分,广西钦州市某医院妇产科。该市某单位职工李某怀孕31周便早产,男婴出生时重度窒息,体重仅为1100克,婴儿瘦小怪异,头似卵石,手如鸟爪,身子像矿泉水瓶般大小。李某惊慌失色地问医护人员:这么小的婴儿能否养活?医生说有可能。当李某与丈夫商议后,最终决定放弃对婴儿的抚养,随即叫医护人员将婴儿“处理掉”,当场遭到医护人员的断然拒绝。李某死缠硬磨乞求医生“帮忙”,并塞给医生50元“红包”,要求将婴儿扔进厕所。再次碰壁后,李某干脆耍赖:“反正孩子我不要,怎么处理是你们医院的事。”在反复劝说无效的情况下,医生仍将婴儿放置在治疗室的温床内继续保养。

        第二天一大早,人们发现妇产科厕所内的粪桶里,一个浑身沾满粪便的婴儿在痛苦地挣扎。人们觉得太惨无人道了,就将婴儿放在厕所的一个角落里。当天下午3时许,该医院清洁女工黄作珍得知厕所里有一名被人丢弃的婴儿,恐怕已经快死了。她放下手中的活儿,疾步跑进厕所,脱下外套,将躺在冰冷的水泥地上的婴儿包裹住。她决定将婴儿抱回家抚养。

        几个好心的人私下里劝黄作珍别“犯傻”,说一个被亲生父母“判处死刑” 的畸形弃婴,肯定养不活;即便能养活,需要费尽心血和花费大笔钱财;再说就算将孩子扶养成人,也可能是个残疾人。

        “但总不能眼睁睁地看着孩子死去啊。”黄作珍不顾别人的议论和劝阻,毅然将婴儿抱了回去。

        黄作珍一开始先把孩子悄悄放在邻居处,好不容易做通了婆婆的工作,她才将孩子抱回了家。然而,她却低估了丈夫的反应。丈夫洪家彬回家见妻子捡回一个“丑八怪”,勃然大怒,下令将婴儿扔出去:“上次你在外面拾回一个丫头片子,我就忍了,今日你又抱回一个烂仔,你要是能把孩子养活,我的祖宗八代就会从坟墓里钻出来复活。”

        黄作珍和丈夫婚后一直没有生育。1994年她在市区内大榕树下,捡回一个被人遗弃的刚刚出生的私生女婴儿,现已抚养成了一个漂亮听话的小女孩。这次看来丈夫真的是吃了秤砣铁了心了,并给黄作珍下了“最后通牒”:要么扔掉婴儿,要么各过各的,不要上我的床。

        当晚,黄作珍只好和婴儿在一间简陋破旧的小屋里睡。从此,丈夫不再理她,黄作珍和丈夫分居了一年零六个月。

        黄作珍两年未吃鱼和肉 

        第二天夜里,婴儿发高烧,口鼻冒黄水,全身抽筋,黄作珍一人将他抱到医院,挂了3个多小时的吊针。孩子没满月,再次旧病复发,以后每逢天阴潮湿,孩子就全身长出痘点,吊针每个疗程七天,一挂就是几个疗程,每个疗程就是2000多元的医疗费用。

        从抱回婴儿的第一天开始,黄作珍就为孩子的“吃饭”问题犯愁。孩子没有奶水吃,她就买回一包包“力多精”;孩子先天性体弱,她将每包160多元的 “爱儿乐”进口奶粉,成箱成箱地往家里搬。婴儿太小,喂食十分困难,黄作珍只能用棉签一点一滴地将牛奶滴在孩子嘴里。黄作珍每月只有400元的工资,收养婴儿后还不到一年,家里的1·7万元的积蓄花了个精光。和丈夫分居后又断了家庭上的支持,入不敷出,很快揭不开锅了。两年多来,她从没吃过一次鱼肉,有时下班后跑到农贸菜市场,捡一些罢市后丢弃的发黄或霉烂的菜叶煮着吃。没有衣服,黄作珍将旧衣缝缝补补,就连针钱也是向人讨的。1999年农历腊月廿九,她的姐姐实在看不下去了,就给她送了两只鸭,让她过一个有荤的年。腊月三十早晨,黄作珍将两只鸭提到街上卖了28·76元,花了15元给孩子做了一套新衣,花了9元给孩子买了一套玩具,剩下的4元多买了一副护身符挂在孩子的脖子上。

        贫苦不怕,疾病不怕,怕只怕孩子被死神夺走。黄作珍紧搂着孩子:“只要妈还有一口气,压断脊梁也要将你抚养成人。”

        就在黄作珍走投无路时,她的丈夫因孩子的一个小小的举动而来了个一百八十度的大转弯。

        那是在孩子一岁零九个月的一天,洪家彬因在外跑运输与人发生磨擦而回家闷闷不乐。烟瘾很大的他翻遍口袋却找不出一支香烟。孩子不声不响地从外面地上捡回一根“刘三姐”,在他跟前奶声奶气地叫了一声“爸爸,给你烟”。小家伙笑嘻嘻地给他打着了打火机。洪家彬抬头看着这个天真无邪的叫自己“爸爸” 的懂事的孩童,那一刻,一股热流直窜脑门,传遍全身,鼻子一酸,两眼潮湿了。“我洪家彬没喂过孩子一米一菜,凭什么享受爸爸的称呼啊。”当天他将黄作珍母子接回家同床共枕,第二天他又把自己用4万元买的农用运输车以2万元的低价出售,将卖车款全数交给妻子:“不能让咱娃儿受苦受罪。”

        孩子在黄作珍和丈夫精心呵护下一天天长大,成了一个白白胖胖、健康聪明的小男孩。

        法院判决收养行为无效 

        2000年1月2日,黄作珍一家人正围着小桌吃午餐,门口突然走进来一女二男三位陌生人。这个女的不是别人,正是小孩的亲生母亲李某。

        原来,李某自从放弃对婴儿的抚养后,对此事一直不闻不问。前不久听讲,她的弃婴后来被医院的一个清洁女工抱养,现在已抚养成一个健康活泼可爱的小男孩。李某动心了,几经打探寻访,今日便和丈夫、哥哥等三人前来“讨还孩子 ”。

        黄作珍当即拒绝了李某的要求。而后李某又几次上门交涉,并提出给黄作珍一笔经济补偿,黄作珍态度坚决:“就是给我100万元,谁也别想从我怀里夺走咱的娃。”

        2000年1月7日,李某一纸诉状告上法庭。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于2000年6月1日开庭审理了此案。

        李某在法庭上诉称:1998年5月7日我分娩一男婴,经医院诊断为早产,婴儿重度窒息,当时值班医生认为可能养不活,在医生的建议下,放弃了该男婴,以后一直认为已死亡。后来得知我所生的男婴被黄作珍抱回抚养。被告未经原告的同意,擅自抱养我们的孩子,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抚养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将我们的亲生子交还我们抚养。

        黄作珍在法庭上声泪俱下地答辩说:我在医院抱养的一男婴是被李某遗弃的,起诉书中原告已承认“放弃婴儿”的事实。原告已放弃抚养权利长达2年,母与子情义已断,无任何理由再要回抚养。我们与孩子在患难与共中建立了深厚的父母子女感情,并付出了难以估价的物质和精神代价。我们收养不幸弃婴,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符合社会公德,实行了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而李某把自己的亲生骨肉遗弃,构成了犯罪,应追究其弃婴的违法责任。

        2000年6月30日,钦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该男孩出生后,在有生命的情况下,李某提出“处理掉”而放弃抚养是违法的。黄作珍在抱养时,李某还在医院住院,黄作珍只听他人说原告放弃抚养就将小孩抱走,没有征求李某是否同意;抱养后二年多时间不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同时,在已经收养了一个孩子的情况下,再抱养了一个孩子。这些行为违反了我国《收养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收养法》第8条第1款、第11条、第15条第1款、第25条和《民法通则》第5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黄作珍将于1998年5月7日抱养的男孩归还给原告李某抚养。李某补偿给黄作珍抚育费人民币5万元整。本案受理费3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黄作珍接到判决书后,一天没有吃饭,搂着孩子哭得肝肠寸断。随后,她向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

        2001年1月4日,二审法院作出终审裁决:驳回黄作珍上诉,维持原判。

        与此同时,李某向法院递交了“申请执行书”,要求尽快将孩子“物归原主 ”。情法碰撞引起广泛关注 

        法院判决后,南京读者黄群松全家人发表了一封《公开信》。信中说:“我们全家人在流着泪为黄作珍声援、呐喊的同时,向法律提出质疑:为什么不追究李某遗弃婴儿的刑事责任?向苍白无力的舆论监督提出质疑:媒体的道德良知到哪儿去了?社会还有没有公道?”

        浙江宁波工商职业技术学校的彭巧群等58名大学生联名给法院写来了3000多字的《一封提议书》:“尊敬的法官大人,在你们眼里我们只是一群不懂事的孩子,但孩子的心是最纯真的,孩子话是最真实的。我们为黄作珍感天动地的母爱而泪下,一股热血流遍周身每一个神经尖端。在愤然之中提笔写下这篇呼吁书时,我们再次听到了弃婴的啼哭声,听到了养母无助的痛哭声,这凄惨的哭声和那人世间生离死别的场景,让每一个尚存良知的老百姓揪心啊,我们表示对判决深为不满。”

        湖南卫视准备将此案拍成电视片,将黄作珍收养事件搬上荧屏。

        此案在司法界也引起了广泛关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兼湖北正苑律师事务所律师熊正刚认为,由于没有办理收养手续,黄作珍和孩子的关系在法定程序上是不成立的,但是并不能认定她抱养第二个孩子的行为无效。因为《收养法》规定,收养弃婴不在名额限制以内。李某夫妻将婴儿“处理掉”有故意杀人嫌疑,法院应将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终止,将有关线索和证据移交给公安机关侦查,以保障和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基于李某1998年5月7日有实施遗弃新生婴儿的主观意图与客观行为,并且其遗弃行为持续了两年之久,其事后主张抚养权是一种事后反悔的行为,不能因此而否定当初的主观心理状态,如果追究李某遗弃婴儿的刑事责任,则可责令黄作珍补办收养登记手续。

        那么,法院是否会采取强制措施从黄作珍怀中“夺”走孩子呢?有关法律专家指出,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抚养案件只能强制执行财产,不能强制执行人身。


    《南方日报》 2001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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